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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就餐吃出疑似“鸡粪” 诉至法院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2 15:30:30
本网讯(李立勋 周微) 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餐馆就餐时吃到疑似“鸡粪”异物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的案件,法院依法判令南宁市江南区某餐馆向客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00余元。 事情的起因是吴英邀请亲戚、朋友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某餐馆吃钣。吴英在吃“猪肚鸡”这道菜时,吃到疑似“粪便”样黄黑色的异物,当场呕吐。她当即找餐馆的服务员理论,服务员推测该异物可能是鸡的“阉口”。吴英要求餐馆进行赔偿;餐馆方面只同意免除她们用餐的费用。双方争执不下,餐馆服务员遂拨打110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后,建议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英在餐馆服务员的见证下,将该黄黑色的异物进行封存。 回家后吴英拉了四天的肚子,每想起该事,仍觉得恶心想吐。她为此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并建议她住院。她因考虑到自己正在哺乳,怕对小孩不利,没有接受医生的建议。 此后她及亲属一直跟餐馆协商,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判餐馆赔偿医药费3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要求餐馆在报纸上赔礼道歉。 诉讼中,被告餐馆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吴英陈述吃到“粪便”异物只是她自己的形容和定义,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鉴定,不同意赔偿损失。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吴英当庭将封存的异物提交,经合议庭现场勘验,异物已经呈黄黑色粉末状,但仍散发臭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餐馆所提供的菜品中含有疑似“鸡粪”的异物,在一般理性人看起来“像是鸡粪”、闻起来“有鸡粪臭味”,即由餐馆提供的菜品,使原告误食的不洁、导致人强烈反感的异物,无须经过专门鉴定异物的性质与成分,也可以认定餐馆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在误食异物后,致使其患急性肠胃炎并精神受损,被告餐馆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餐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餐馆吴经理在与原告吴英协商时,已经当面向原告及其亲属致歉,故餐馆无须再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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