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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开走摩托出车祸致两死两伤 父母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3 11:28:35


    本网讯(冯利敏)  酒驾摩托车,与行人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摩托车驾驶者本人也遭遇死亡。他留给父母的不仅仅是精神的痛苦,还有身后的赔偿。一死两伤的家属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贾艳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697.22元。

    2013年2月19日下午,被告贾艳敏之子岳小明擅自驾驶被告贾艳敏所有的两轮摩托车外出。当晚19时30分,岳小明醉酒后驾驶该车,沿南乐县元村镇后什固村至古寺郎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5号变压器台区房北时,遇于贵民、于风花、于贵辰由南向北步行时相撞,造成于风花、于贵辰受伤,于贵民、岳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岳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日,原告亲属于贵民到南乐中兴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之子岳小明酒后无证驾驶豫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原告亲属于贵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其效力,双方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义务。岳小明之父,被告岳锋民,既非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事故当日也不是车辆管理人,故原告让被告岳锋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贾艳敏作为车辆所有人,外出期间在明知其子岳小明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把车辆及钥匙置于岳小明可能支配的范围内,未做到妥善管理,其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贾艳敏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对四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贾艳敏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请求医疗费1390.42元、丧葬费17101.5元(34203元÷2)、死亡赔偿金150498.8元(7524.94元×20年),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四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共计为168990.72元(医疗费1390.42元+丧葬费17101.5元+死亡赔偿金150498.8元),故被告贾艳敏应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697.22元(168990.72元×30%)。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认为,于贵民的死亡给四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创伤,给其今后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四原告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且受害人于贵民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经综合考虑本案,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为宜。综上,被告贾艳敏应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697.2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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