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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催眠后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25 10:15:52


    案例:

    秦某系心理咨询师,其开设有一个心理咨询诊所。秦某除了从事心理咨询业务,还在某大学担任兼职讲师,负责教授心理健康课程。由于秦某成熟稳重,很受女学生们的喜爱,学生王某便是其中一员。某天,王某单独找到了秦某,秦某带其到自己开设的心理咨询诊所。并对王某进行心理辅导,秦某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王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催眠,其后秦某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得知事情的发生经过,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该如何定性?

    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侵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主观故意则具有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目的。

    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点在于确定是否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谓强制,是指行为人以性交为目,为了克服妇女对性交要求的不同意,对妇女的正常权益加之以害或欲要加之以害。这里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暴力或者对其家人的暴力手段,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为了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对妇女或其家人实施殴打,伤害等暴力行为,是妇女产生恐惧,从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所谓胁迫是以某种伤害或其他相威胁,是行为人害怕而被迫与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例如要揭发隐私、要检举等。其他手段表现为只要是妇女精神上产生恐惧而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行为。

    本案中秦某的行为是利用其专业知识,是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识,失去了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在无知的情况下亦失去反抗的能力,使得被侵害对象不能抗拒。秦某的行为后果与被侵害对象被药物麻醉、酒醉的后果是极其一致的。王某被催眠后处于无意识状态,即使其不愿意与秦某发生性关系,其亦没有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故秦某的行为是属于利用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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