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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民族文化、深化特色法院文化的思考
作者:周陶   发布时间:2013-07-19 11:40:40


    论文提要: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精神家园,在人类进步与发展中始终担当着导向和推动的重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在“五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中,把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这是广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推动科学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如何把握好人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中的科学定位,彰显民族特色法院文化,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族文化强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强有力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不同国家、民族或地域,其文化所表现的区别要比其地域、民族所表现的差别要深刻得多。本文从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江县)特有的文化入手,对侗民族聚居地区法院文化的特点进行探析,结合三江县人民法院目前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以期能探索出适合侗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为民族聚居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提供思路。(全文共8808字) 

    以下正文:  

  一、什么是法院文化  

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在论及大学的根本或精髓时有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院文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内在的法院精神内涵,它是法院文化构成的基础部分,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从“关于法院”的各种思考和实践中提炼而来的具有法院特征的价值观念,主要包括法院精神、职业道德、价值目标、群体意识等,以维护法院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凝聚法院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其次是内在的法院精神内涵的表意符号,主要是指器物、行为和制度等,但作为表意法院文化的载体,应该具有与法院相关或者高度相关的文化特性。 具体包括由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审判礼仪、行为规范等所构成的行为文化,在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所构成的制度文化。

    钟小凯认为,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群体在内的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筑、法庭设施等作为表意符号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法院文化是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其关联载体,其核心内涵是“关于法院”的精神理念。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公众往往将法院视为实现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义化身”之美誉。的确,法院的庄严与神圣可以通过巍峨挺拔的办公大楼体现出来,但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2法院文化应当是深刻的而不是表面的,法院文化的内涵应该包括内在的法院精神理念和外在的文化表意符号,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廉政文化,行为文化,作为一个法律人,更应当胸怀法律人的理念,潜心静气,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法院群体精神,提炼出具有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

  二、民族地区法院文化特点

作为民族地区法院,应当立于本土文化资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创建具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法院文化。  

    多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具有三种特色:一是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在内容上体现多元化,既要吸收先进的法律文化,又要着重体现本地法律文化的精髓;既要传承和吸纳本土多元文化的精华,又要重点突出民族地区法院司法工作的特点;二是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尊重少数民族独特的民俗文化,注意挖掘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具有独特价值的内容,进行完善和发展,使少数民族文化精华在法院文化中有所体现;三是具有浓厚的本土气息。民族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人文景观,给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有利资源,将其融入到法院文化当中,形成民族地区法院文化的独特个性。3  

  三、民族地区特色法院文化建构的思考  

   (一)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及侗族文化的特点 

侗族,主要聚居于湘、黔、桂三省(区)交界以及鄂西地区,目前大约有300多万人口。据大多数历史学家、民族学家考证认为,侗族是古代越人的后裔。古代越人,大多分布于今珠江流域及长江中下游地区,侗族正好分布在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结合处,也是古代楚越文化的交界地。

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侗族人民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侗族文化,主要包括建筑文化、节庆文化、款组织文化、婚俗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等。

传统的侗乡,没有警察,没有地方长官,没有统治者和统治阶层,但在这里,却恰恰具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组织能力,究其原因,侗族民间传统社会结构和鼓楼文化、款文化、寨老制度等地方自治制度对侗族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鼓楼文化。鼓楼是侗族建筑的象征,是侗族人民精神维系所在,侗人将鼓楼比做寨胆,视为寨魂。鼓楼是侗族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侗家人以鼓楼为议事、庆典和迎宾的主要场所,农闲时在鼓楼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芦笙踩堂、“多耶”、演侗戏、弹琵琶、演奏笛子歌、讲故事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除了文娱活动外,鼓楼又成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侗族人民学习政治、法律、文化和科技,接受现代信息传播,掌握致富本领的主要阵地。在相对先进的汉族地区,社会内容的表现主要是政权派生出来的行政系统来主导,而发展较为滞后的侗寨,正是鼓楼充当了侗乡人的多功能大厅。实践证明,“鼓楼文化”对于侗族社会的维系和进步,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侗族人民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4

    款文化。侗族合款组织主要分布在湘、桂、黔三省交界的侗族地区,开始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阶段,它是以地域为纽带的村与村、寨与寨联盟的社会组织,其范围或大或小。“小款”是由一、二十个相邻的村寨组成;“大款”是由若干个“小款”联合组成。款首是民众推选,不脱离生产,负责管理村寨,排解纠纷,如有重大军事行动,负责军事指挥。款首无固定报酬,如处理纠纷,视其误工多少,适当给予酬谢。款首办事秉公正直,化大为小,深受拥护,在侗族村寨,实际上“款首”却有极强的凝聚力和紧急社会动员能力。《柳州志》记载侗乡“每遇巨大事变,即以鸡毛炭火置信封之中,这传发之紧急信号。闻者不避风雨,昨夜奔赴指定地,如期而集者常逾万人,莫敢或后。”这种虽然没有建立政权,但为了一项共同事业临时动员的效率却是非常惊人的。款是侗族的“习惯法”,对于维护侗族社会内部的安定,强化道德观念和惩恶扬善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款文化对于侗族群众具有极强的约束作用。

    款有“款约”或“款词”,其内容相当广泛,大致分为六类:第一,关于宇宙万物起源与人类繁衍,兄妹结婚的传说;第二,关于祖先进村勒石合款的史实;第三,保护集体和私有财产及防止偷盗的禁约;第四,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村寨安全的条款;第五,维护正当的社交活动,严禁男女违法乱纪的措施,如《六面阴与六面阳》,规定有六种犯严重罪行要处以死刑,六种犯罪虽然重,但愿悔改者,允许罚款赔偿损失,或者驱逐出村,最轻者则当众认错、批评教育;第六,记述联款反对外来侵扰及合款抗击官府的斗争史实。

    “讲款”是侗族社会的“法制宣传渠道”。在侗族,能说会道的款师会在各村寨宣传款约,称为“讲款”。讲款语言生动活泼,情理交融,那场景曾被形容为“老少登坛,日夜讲款; 男女云集,喝彩之声不断”,即使当今我们法治社会的“送法下乡”也不比这热闹。而讲款也成为侗族宣传我国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的重要形式。这种民间的法制宣传渠道,使“款约”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5

寨老文化。侗族村寨中不定期推选,将村寨中具有一定威信力的男性,推选为“寨老”,大的村寨推选一个“寨老主任”,推选出若干“寨老”,形成一个制度严格、威信很高的“寨老议事会”;小的村寨一般推选一名德高望重的男性作为“寨老”。

    寨老扮演着“民间法官”的角色。在侗族村寨,当地寨老在村中最主要的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在村寨乡里纠纷往往非常具体,大到山林纠纷,小到邻里纠葛,都可请寨老出面规训调解。而这些非常具体的问题往往无法统统通过法律来解决,而且即使能够,成本也很高。有了寨老,解决这些具体实际的问题,就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降低成本。大一些的矛盾甚至在鼓楼召开“寨老联席会议”商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最佳的调解途径。6

  (二)三江法院文化和侗民族文化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三江法院在文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关键在于找准法院与侗民族文化的结合点、着力点,把侗民族文化建设融入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透过司法过程的细节,服务和促进法院文化建设。我院对于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与建构特色法院文化理念的结合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通过挑选知晓三江县世居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及相关人员,组织干警学习民族语言和了解民族风俗,将各民族文化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设中。目前,该院63名干警中通晓侗语54人、苗语5人、瑶族语3人、壮语3人,有效避免了侵犯各民族忌讳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灵活运用少数民族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从而解决了“多民族”地区语言不通的问题,有效促进了边界稳定与各民族和睦相处。在多民族地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将当地风俗与国家法律结合,对当事人不仅讲法律、讲道德,还讲人情世故,其所得到的效果要好得多,在丰富的语言文化背景之下,说百姓听得懂的话就尤为重要。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双语法官以及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为基层法院构建其独特文化提供很好的智力支持,目前我院在校培养的少数民族干警有3人,在职干警中有20余人通晓两种少数民族语言,这大大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有效提  升民族群众对法院的认同感。      

    该院针对三江县地处三省边界,世居民族多达7种的地理、文化特征,不断推进法院制度建设,为文化建设提供一个科学、可行的载体氛围。群众对于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还是依赖于本族、本村的村约民俗,法律普及程度低,识法能力不强,办案过程中,哪怕法院是依法判决,败诉一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对法院判决不甚理解,认为是法院在故意刁难对判决拒不履行,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针对这些情况,该院巧用民族节庆之日,群众相对集中的机会,创新普法方式,联合“款师”当场讲款普法,通过通俗易懂、内容丰富、灵活有趣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使法律知识深入群众、深入农村,有效地提高了普法工作效率。此次普法活动采取“普法工作和侗族讲款”同时进行,让古老的侗族习惯法——款词作为宣传、弘扬当代法治的良好载体,让广大群众尤其是年轻一代易于接受。在县法院指导下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成“款词”,编写讲款的款词力求与“平安三江”县情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把接人待事的各种道理和民族法律规定寓于款词之中,教育人们如何遵纪守法、正直为人、和谐共处等。制定和落实十四项了《阳光司法配套制度工作细则和方案》,增强了司法服务和谐社会的透明度。    

    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确保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该院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在法治宣传中善于找准民族群众需求,挖掘“侗款”文化,采用民族群众看得懂,听得明白,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群众在参与民俗文化活动中,得到了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在寓教于乐中进村进户、入心入脑。使侗款的影响力在熔铸新内涵中不断升华,人民群众在他们喜闻乐见的款文化的教育下,逐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气,促进法院、政府与侗族群众的良性互动。 

    同时,该院干警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断深入辖区村屯进行走访调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调解模式。针对近年来受理案件的类型、结案方式,结合本地侗民族风俗文化,有针对性地发挥侗族寨老、侗族款文化对侗族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邀请寨老、老人协会担当“民间法官”,引导当事人遵从民族的共同习惯信仰,积极参与调解民间纠纷,并且根据办案需要设立“双语法官”。如斗江法庭在审理一起瑶族村民因打牌无意泄露牌面信息被打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中,考虑到双方是不同少数民族,如果轻易下判,案子审结了,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真正化解,易引发民族的冲突。于是法官依照“有事找寨佬”的民族习惯,邀请当地有威望的寨佬参与案件的调解,根据法律和款约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展开释法明理工作,让双方换位思考相互让步,两村民很快就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重归于好,维护了民族团结。该院近年来利用此项新举措共成功调解了案件80余件,获得民族群众的好评。随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转变,法院工作变得更加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而正是这一转变将法院文化建设又提到了一个更高、更新的层次。在建设法院文化中,三江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将调解结案作为最优的结案方式,摒弃了一贯判案的方式,在“公平、公正、效率”的司法精神中添加了“和谐”,将法院文化建设与维护民族和谐有效结合起来。  

    三江法院所管辖乡镇与湖南省通道县和贵州省从江县、黎平县接壤,辖区大多数地处农村偏远山区,辖区内有侗族、苗族、瑶族、壮族等众多少数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贵广高铁、夏蓉高速的开工建设,使得辖区内的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十分复杂,直接面对着担负着调节农村社会关系、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任务。三江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先后多次深入辖区内的高友村(与湖南省通道县接界)、沙宜村(与湖南省通道县和桂林市龙胜县接界)和丹洲村(高速公路通过村)指导工作,与村干走村窜户宣传土地山林承包政策,并利用民族节庆进行土地山林承包政策和妇女儿童维权的法制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为群众答疑解惑,极力促进省区边界民族村寨加强沟通交流,提高民族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维护村寨的和谐与稳定。目前省界地区村寨无一起因山林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矛盾或诉讼。

   (三)拓宽特色法院文化多元化建设路径  

三江县法院从“法的内涵、院的特色、文的品味、化的功能”入手,通过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廉政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初步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新局面。

  1、坚持制度创新

  根据边疆多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地区法院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约束法官的行为。

自文革结束人民法院恢复以来,三江县法院制度建设从无到有,经历了“双文明目标制度”建设,法院干警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到今天的审判、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的建立,法院制度文化建设逐步趋于规范和完善,全院形成分工详细、责任明确、赏罚分明的良好工作局面。该院始终把管理创新作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院”,2011年三江法院由办公室、政工科及各审判部门抽出人员组成制度汇编撰写工作小组,将三江县法院各项工作制度编写成册,印发至全院各部门,使法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实效化的发展轨道,有力提升了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以精神文化为核心

  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法院文化的源泉和灵魂,法官的司法精神树立、职业道德的培育、群体意识的形成、工作目标与任务的确立等,都离不开精神文化的浸润,它是法院文化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决定着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走向和进展,是三江县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该院文化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至上”为统领,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2011年三江法院开展向身边党员学习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管理机制创新年”活动等,带领全院干警开展重走红军路、重看红色电影、重读红色经典著作等活动。2012年开展“四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法院开展“八项规定” 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八项规定”主题教育活动主要是针对当前形势,加强法院干警作风养成能力,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通过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进一步夯实了思想基础,激发了活力,不断丰富、挖掘、创新、提升法院文化内涵,以融通地域文化为特色,着力营造积极向上、求实创新、勇于进取、争创一流、追求和谐的人文环境,培育法院精神,形成与审判和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3、强化物质文化建设

  该院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和法文化内涵,强化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在法院的建筑、审判法庭布局、文化设施建设,形成统一的、民族特色显著的法院建筑风格,增强各少数民族群众对法院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同时以建设办公楼道文化长廊、公众区域文化带为主要载体,完善物质装备建设,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在审判办公楼、调解室、走廓等场所,设置体现法院精神、民族特色的装饰性图片、规章制度等设施,营造清正廉洁、奋发有为、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围。

整合多元文化资源,建设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区,积极营造符合法院职能特点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物质文化氛围。法院文化区主要包括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荣誉展览室、文体活动室及廉政文化宣传区的建设,与本地特色文化相结合,提升法院文化品位,展现自身独特的韵味,促进法院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的交融,展现民族地区法院干警的良好精神面貌。 

  4、廉政文化建设

创设文化活动平台。一是悬挂廉政书法。该院精心制作了20多幅风格不同、内容丰富的廉政书法作品,悬挂在办公楼每层楼道的走廊内,教育和号召广大干警积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团结奋进的精神、饱满的精神状态和高昂的士气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制作文化墙。该院在审判综合楼一楼制作了极具特色、图文并茂、集观赏性和教育性为一体的文化墙,院领导对文化墙设计版面精益求精,从选址到版面内容,具体到每一张图片、每一字句,都认真把关,反复润色,几易其稿,最后定调制作。三是悬挂摄影作品。该院从全院干警活动、工作中创作积累的近40幅摄影作品,主要包括侗族建筑文化、节庆文化、婚俗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奇石文化等的照片,在办公大楼的二、三、四、五楼“上墙”,开辟了一条颇具民族风采的“摄影长廊”。

    该院贯彻落实上级“创先争优”活动精神,通过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典型,深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为进一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激励法院干警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严格推行《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措施,优化法官队伍。切实将该县侗族文化团结和睦精神融入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家庭助廉、读书思廉、演讲促廉、述职评廉等活动,使干警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教育。1997年以来,该院队伍一直保持“零违纪”。实践证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一支党性强业务硬的队伍,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放心的队伍。

  5、重视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法官秉公执法形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学习,营造精神文化氛围。注重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引导,以文化品位提升精神和道德品位。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增强法官群体素质;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公正意识和西方现代司法活动体现的先进理念,深化法官对公正的理解;发掘文化载体,培养法官健康情趣。注重培养法官忠诚的执法信念、先进的司法理念、娴熟的职业技能和规范的司法礼仪,在各项审判工作中体现边疆多民族地区法院文化的人民性、民族性、公平性,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为民。

    该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增强干警司法礼仪的自觉性。加强庭审礼仪的规范,引导法官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确保庭审公平与公正;严格按规定着装,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庄严。加强对法官司法礼仪养成的监督,通过设置司法礼仪“监督箱”等方式,促进法官司法礼仪的日常养成。将法官司法礼仪规范情况列入法官个人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开示范庭、观摩庭活动,不断提升法官司法礼仪修养,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启示:

    法院文化要体现审判色彩,以法官为本,但实现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实现公正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最重要的社会功能。7

    三江法院结合当地的区域优势、地理特点和民情民俗,通过边界支部联建、人民法庭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寨佬参与调解,培养民族法官等,推行“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做法,探索出具有侗民族特色的司法模式,有效地维护了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三江法院从基层吸取营养,将普适的法律理论与地方风俗结合。将促进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与司法审判结合起来。在司法审判中,坚持把法、情、理融于一体,尽可能用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以独特的魅力打造三江法院文化,潜移默化中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提升干警的文化品位,逐步形成效果明显的法院文化品牌,推动基层法院文化蓬勃发展。

    在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起步迟、基础相对薄弱的现状下,必须借助本地优势文化资源,着重从当地的法院工作特色、民族特色和人文特色中提炼升华法院文化,提升法院文化品位。不断拓宽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促进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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