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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妄色徒寺内行奸 法理不容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7-19 09:41:17
本网讯(韦海澄) 一名男子以送女孩回家为由,将女孩骗上摩托车,之后带到镇内的一寺庙里实行强奸。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13年7月18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理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的春节,家家户户都洋溢着喜庆的节日气氛。然而对年仅15岁的女孩陆某而言,却遭遇了突如其来的人生变故。2013年2月17日22时许,在浦北县某镇的KTV门前,韦理提出送陆某回家,涉世未深的女孩陆某没有丝毫防备之心,便坐上了韦理的摩托车。之后,韦理将摩托车驶到该镇某村的一个寺庙里。只见韦理凶相毕露,将陆某按倒在一张石凳上,强行脱光陆某的裤子和掀开上衣,不顾陆某的哭喊与反抗,将陆某强暴。陆某回家后,其家人知道情况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次日,韦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韦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理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韦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韦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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