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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遗忘在电单车上的财物拿走构何罪
作者:黄丽叶 发布时间:2013-07-11 16:42:21
案 情 2012年5月,家住那坡平孟镇的黄茂因小事和同屯的张顺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黄茂对张顺怀恨在心。2012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张顺将电单车停放在自家门口,并随手将一袋子(里面有5800元钱)遗忘挂在电单车的车头上,然后进屋子里取东西。这时,黄茂从张顺的家门前经过,心生报复念头,将电单车车头挂着的包拿走。张顺出来后当时没有发现,3天后记起此事而报警,而黄茂发现袋中装有5800元现金后,就将钱据为己有。案发后,黄茂主动归还了全部赃款。最后,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黄茂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茂在主观上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在取东西时是明知物品所有人就是张顺,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黄茂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茂的主观是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由于作案对象属于遗忘物,黄茂的行为属于侵占,因此,黄茂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法理分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案对象张顺的对象是否属于遗忘物。本人认为,本案的作案对象属于遗忘物,因为事主张顺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行为而将装钱的袋子挂在电单车的车头上忘记拿走,在事主张顺进屋子取东西的这段期间内,张顺对其物品已经失去了控制。对其失去控制的表现在于:电动车放在房屋的人行道上,人行道属于公共场所,电动车的位置处于屋子门口旁边,在屋子内是不能直接望到电动车的情况,即袋子的位置处于事主的视线控制范围之外,从事主张顺在案发日期到报案日期相隔三天,以及报案材料的反映,事主在案发当天发现财物丢失后到案发都一直没有记忆起袋子可能放在电动车的位置,均表明事主对财物的具体位置确实在案发时已经遗忘。所以,本案中黄茂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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