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聚类分析在抑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用
——以自贡市R县法院2011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统计为样本
作者: 李文超 张军   发布时间:2013-07-24 15:25:56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正呈现出逐步上升的态势,正朝着低龄化、多元化和恶性暴力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一事实中,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最为迅猛,占据未成年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研究农村情况对于整个未成年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影响农村未成年犯罪的因素众多,从宏观层面来看包括社会进步、文化教育、农村经济发展、家庭和公众责任等;从微观层面影响因素甚多,比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完整程度、闲散度等等。由于从宏观层面抑制未成年犯罪具有涉及社会主体多、协调难度大,且成效相对缓慢的特征,因此从微观方面研究影响未成年犯罪的因素,并按照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解决和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微观角度出发,采集自贡市R县法院2011至2013年5月涉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统计数据,用数理统计方法构建数学模型,挖掘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影响因素,将实证研究和已有的理论研究相结合,旨在为抑制当前偏远地区农村未成人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支持。

    一、已有研究概述

    由于未成年犯罪作为犯罪的一个部分,再加上目前对未成年犯罪的研究以个人研究为主,未形成相对系统、丰富的理论,因此,本文将犯罪总体理论纳入概述范畴,进行对比分析。

    (一)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同步论”

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犯罪原因中的决定性因素和动态过程,其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原因体系之中各种层次、各种因素及其过程的相互作用构成犯罪原因规律中最根本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是影响犯罪的最根本原因。二者间呈现出同步状态,即此长彼长,经济发展,犯罪率上升的趋势。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提出,他认为犯罪可以看成是社会现代化进程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尽管这一理论基本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世界多数国家犯罪状况变化趋势,但该理论在复杂多变的当今社会极其容易被推翻,由于其仅仅从宏观方面考虑经济发展这一个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多种因素导致未成年犯罪——“多因论”

    1.国内“多因论”

    多数国内学者分析农村未成年犯罪都是从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入手,外在因素又大致可以分为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小类,分写论述三种因素如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内在因素又可分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薄弱、盲目从众心理等方面。纵观这些因素,可以发现尽管讨论的视野较“同步论”更宽,但有泛泛而谈之嫌,且缺乏数据支撑,显得空洞而无力。

    2.国外“多因论”

    国外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恩里科.菲利,他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坚持犯罪现象的决定论,进而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他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把犯罪看成是一种自认和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虽然该理论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引起犯罪的原因,却没有对某个大类进行细分,并且没有给出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程度大小,因此,从实证的角度来说还具有局限性。

     (三)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关系——“成本论”

    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罪犯在做出是否犯罪的选择时,往往会考虑犯罪所得收益与犯罪预期成本间的大小,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才会选择犯罪。犯罪预期成本包括三类:直接成本、犯罪时间成本和惩罚成本。成本论认为,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的预期成本特别是惩罚成本一直在下降,正是定罪率的下降,才导致我国未成年犯罪率的大幅上升。该理论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未成年犯罪数急剧上升的原因,但是过于侧重定性分析,而同样忽略了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

    三、农村未成年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一)农村未成年犯罪总体情况

    1.从横向来看,在未成年犯罪在人数中,以农村未成年人为主。2010年至2013年5月,自贡市R县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18件933人,其中涉未成年人犯罪有57件104人,在未成年犯罪的人数中,农村未成年人有67人,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64%,非农村37人,占36%(见图一)。

    2.从纵向来看,农村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逐渐递增。2011年至2013年5月,未成年犯罪案件分别为26件、19件和10件,而农村未成年犯罪为16件、14件和9件,占比为69.23%、73.68%和90%,呈现较快增长,平均增幅达到10.38%(见图二)。

    3.从犯罪类型来看,在农村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中盗窃(11件)居首,其次分别是抢劫罪(10件)、寻衅滋事罪(8件)、故意伤害罪(4件)、抢夺罪(2件),其余诸如非法拘禁、诈骗、聚众斗殴和贩毒都为1件(见图三)。对于排名前三的盗窃罪、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解释。首先,将前两类归为涉财类犯罪,其原因主要有农村未成年多数从小就在留守环境下成长,其心志尚未成熟,消费心理畸形,盲目攀比成风。因此当家庭不能给予理想的物质条件时,其往往选择通过犯罪向社会索取。其次,对于第三种犯罪,往往是由于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乱讲哥们儿义气。从调查情况来看,大多数犯罪主体都不懂法,再加上网络、电视等媒介因素的影响,易导致“义气风发”,罪责感弱化和消退。

    4.从犯罪特征来看,暴力性犯罪与团伙性犯罪相结合,呈现上升趋势。为体现某一犯罪的团伙性,本文引入件均数的概念,即每件案件的平均犯罪人数。数据显示,非法拘禁、抢劫件均数分别为4和2.2,而抢夺、诈骗、聚众斗殴件均数均为2,寻衅滋事为1.9,故意伤害为1.3,盗窃为1.1,贩毒为1。前三种罪行中,就有两种罪行呈现暴力突出的特点(见图四)。

    5.从判决结果来看,被判处缓刑的有35人,1年以内有期徒刑的有17人,1至3年以内的有12人,3年以上的有5人(见图五)。

    (二)影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因素特点

    1.性别。在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以男性犯罪为主,有64人,所占比例高达95.52%,女性有3人,占4.48%。两者相差91.04%。可以看出性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较为明显。

    2.年龄。数据显示,年龄在14至16周岁的犯罪主体共有21人,占涉案农村未成年人总数的31.34%,涉案13件;介于16至18周岁之间的有46人,占68.66%,涉案26件。可以看出年龄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较为明显,即16至18岁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出现该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14至16周岁这一阶段大多数未成年人还在接收教育,他们在学校教育的正确引领下,再加上周围环境相对比较简单,因此犯罪率比辍学的未成年人要低得多。

    3.身份。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来分析,学生17人,占未成年总人数的25.37%,闲散农村未成年有50人,占74.63%。对这一结果可解释为,由于闲散在社会上,缺乏教育、管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无事可做的状态下,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4.文化程度。农村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以小学和初中文化为主,共有56人,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3.58%,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有11人,占16.42%。正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自身素质低,导致他们对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对社会的理解、对人与人之间矛盾或纠纷的处理均显得较为困难,于是便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

    5.职业属性和犯罪。因辍学的农村未成年人有的外出务工,有的处于无业状态,为便于分析,本文将上述两类同意归为务农,因此将职业属性分为三类,即读书、务农和无业。笔者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发现读书状态下的农村未成年高发的三种罪行是抢劫罪,3件,故意伤害罪,2件,寻衅滋事罪,2件;而务农状态下的前三种分别是盗窃罪,9件,寻衅滋事罪,8件,抢劫罪,6件。

    6.犯罪动机。67名被告人的动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因打击报复犯罪,占41.9%;贪图钱财犯罪,占32.3%;哥们儿义气犯罪,占16.1%;为与他人攀比有面子而犯罪,占9.7%

    四、研究对象、范围及方法选择

    (一)研究对象

    即抽取自贡R县法院2010至2013年5月期间涉及未成年的案件数为样本,采取性别、年龄、身份、文化程度、职业属性、团伙性和处罚情况等七个因素进行研究,其他未列影响因素,在构建统计模型时纳入截距项 。

    (二)研究范围

    本文研究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就收集的数据进行描述统计分析,找出数据内和数据间的表面特征;二是挖掘影响未成年犯罪的因素,看哪些因素对犯罪具有显著性影响。以上两个层次均建立在以所收集的数据为基础之上。

    (三)研究方法选择

    分层聚类法中的Q型聚类。 优势:在本文中笔者从相似性的角度将农村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即把所有的观测记录进行分类,在这一过程中,将性质相似的观测分在同一个类,性质差异较大的观测分在不同的类,针对每一种类的特征,提出解决办法,因此Q型分层聚类方法恰好能满足此种需要。

分层聚类指将某个对象集划分为若干组的过程,使得同一个组内的数据对象具有较高的相似度,而不同组中的数据对象是不相似的,一般采用距离来确定各对象间的相似程度。本文采用此方法,目的在于通过聚类分析,找出各类别的特征,针对某一组的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未成年犯罪。调用SPSS中的Analyze—Classify—Hierarchical Cluster来完成分层聚类分析。再用SPSS对聚成的变量、类型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检验各组间的差异是否显著。只有当Q型聚类所产生的各个类别的差异达到显著性水平,才认为分类趋于合理。

    五、实证分析和模型构建

先计算各对象之间的相异度d(i,j),以反映各对象之间的相似程度,假设数据集包含m各不同类型的变量,将对象i和j之间的相异度做如下定义:

    样本数据的较强随机性和多样性,使得图七中分析树关系变得较为复杂。模型输出结果将67名被告分为四类,此处标记为A、B、C和D型(见表二)。

    对上述四种类型经方差分析,发现各类型的总分及各分量表维度都具有显著性差异,且显著性水平均在0.01以下,说明该模型有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解释性。

    六、四种类型特征

    样本数据中文化程度只包含小学、初中和高中,在本文中,将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称为正常学历,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称为偏低学历,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称为较高学历。

    1、A型群体,可以概括为“教育缺失下的无业型”。特征集中在年龄偏低,文化程度多以小学为主,身份既不是学生也不是农民。游离于社会中。这部分人主要的犯罪类型是抢劫和寻衅滋事,由于生活目标不明确,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较低,感情易冲动,行为易过激,在受到刺激又没有正确引导时,易导致犯罪。

    2、B型群体,可以概括为“不满现状下的突破型”。年龄较A型偏大集中在16至18周岁,这部分人具有较高的初高中受教育程度,他们往往毕业或辍学后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和A型群体相比,这部分人法律意识、自控能力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强,犯罪类型集中在抢劫、盗窃、抢夺等,如果说A性群体犯罪带有偶然性,那B型群体往往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预谋性。他们不甘于父辈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生活,不甘于现存的物质条件,积极寻求一种“快速致富”的方式方法,因此,多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3、C型,可以概括为“意识淡薄下的自我型”。该型群体表现为年龄偏低,以初中学生为主,犯罪类型集中在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等。C型和A型群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均表现为自我约束力不强,自控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不同之处在于,C型群体所处环境较为单一,受外界影响的可能性小于A型群体,犯罪动机多是争强好胜,为与同学攀比更有面子,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4、D型,可以概括为“徘徊于教育线边缘的放纵型”。该群体以16至18周岁的高中学生为主,多数是对学习失去信心导致厌学,在缺乏正确的引导时,为寻求在学业上丢失的自信和自我认同,才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抢劫、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和C型相比,犯罪形式相当,但主体存在差异,比如D型学历较高,自控意识较强。和B型相比,在受教育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从遏制犯罪的角度来看,二者又极为不同,对D型群体,如果家庭和学校给予更高的关注度,在正确的引导下,不仅能有效抑制犯罪,甚至能成为将来建设国家的主力军;对B型群体,遏制犯罪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拓宽就业渠道的问题。

    七、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尽管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对遏制农村未成年犯罪都有作用,但不应过于笼统,应当根据各个群体采取适合其特征的方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对教育缺失下的无业型人员,呈现两低的特征,即年龄偏低、学历偏低,多数仅有小学的受教育程度,且为非在校人员。以教育为主,基础技能培训为辅。教育主要体现在法治教育上,可以采取“送法进乡村”,通过案例说理等方式集中对这部分群体进行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做好对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其意识到农村未成年人道德失衡的严重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子女严格要求。通过基础技能培训,增强自身竞争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就业,摆脱游离状态。

    2、对不满现状下的“突破型”人员,应该以技能培训为主,教育为辅。这个群体普遍具有初中和高中学历,较“教育缺失下的无业型”偏高,因此技能培训可以偏向于较高层次。而教育可以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价值观教育,二是法治教育。通过价值观教育改变其幻想不劳而获或者非法快速致富的思想,而法制教育能够增强法制意识,使得在犯罪之前,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充分的预见性。

    3、对意识淡薄下的自我型”人员,该群体主要指年龄偏低的在校初中生。这一阶段的人员正好处在叛逆期,逆反心理极强,缺乏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自我保护和约束意识。因此,一方面应从教育入手,培养学生树立自尊、自律和自强意识,帮助其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多部门联动,净化学校周边环境,防止垃圾文化对学生的侵蚀和影响。

    4、对徘徊于教育线边缘的放纵型”人员,这部分人主要由在校的成绩较差且自暴自弃的高中生组成。在学校,他们处于老师视野关注范围之外的人群,在家里,父母对其也是听之任之。这种情况之下,他们急需一种心理认同,迫切找寻一种被关注的方式,因此走上犯罪道路。解决途径有二:一是对这部分人实行教育分流,引导其向职业教育方面发展;二是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彻底改变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好与不好的唯一标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