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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第三者"推下河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3 15:57:44
【案情】 王某因妻子吴某与邓某偷情,一直想找机会报复邓某。一日傍晚,王某在河边散步偶遇邓某,便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冲到邓某面前就是一顿暴打,在双方的对打中,邓某将王某推落下河。王某不谙水性,便向邓某求救。邓某经再三思量后,最终还是扬长离去,王某最终因溺水而身亡。 【分歧】 邓某是否构成犯罪,对此存在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邓某推王某入水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但王某已向邓某求救,邓不出手施救,其主观上已是对王某死亡的一种放任态度。邓某因推他人入水的行为已引起了救助的义务,但邓某放任了后果的产生,属于刑法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因此,邓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邓某的行为显然构成正当防卫,况且王某在本案中属于暴力行凶。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且邓某对王某掉入河水中的危险也没有法律上救助的义务。故邓某对王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邓某将王某推下水,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在王某落水后,此时应着重分析邓某主观心理状态。王某落水,且邓某明知其不谙水性,王某对自己已构不成危险,正当防卫已然成功并结束。 二、王某落水后大声呼救,呼救的对象不为不特定的人,而是向邓某这一特定的人呼救,此时的王某本着求生的欲望,邓某可以推知,当场救助王某不应产生对其不利后果,更可能的是因其施救行为,王某对其怨恨报复转而冲淡甚至消除。 三、邓某在王某对其已不构成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在河边也作了思想斗争,认为且惧怕王某在日后对自己构成威胁,故希望以王某死亡结果发生来消除此种威胁。自此,邓某的主观心理已然发生改变,已产生了犯意,并通过不作为方式达到了追求王某死亡结果发生的目的。 四、邓某的行为使王某处于危险之中,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正当防卫消失后,转成为一种先行行为,应负有救助的义务。 综上,邓某的正当防卫本是为消除当场的威胁,而不是为了消除日后的威胁,其通过不作为方式放任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了王某的死亡,也可以说是一种“事后防卫”,即为防卫过当,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情节酌情下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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