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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是否可在转化型犯罪中适用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07-25 14:19:15
一、案情 2013年5月21日晚上6时,被告人陆某尾随某小区的居民进入小区,到了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经过观察发现李某家灯光一直关着以为李某家没人,就从窗口抓到李某家进行盗窃,但是刚进到李某家时,就被在家睡觉的家主李某发现,陆某为了能抗拒抓捕逃跑,把家主推到在地后逃出李某家,其后在小区保安的协助下,陆某被公安抓获。 二、争议 本案被告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可构成入户抢劫,本案被告人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强制手段逃跑,应转化为抢劫罪,并且抢劫罪发生在户内,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 “入”户的方式应是评定入户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入户抢劫中“入”的行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侵入性。在刑法的解释方法上,应严格解释,不能超出人民一般的期望水平,从入户抢劫的修饰词“入”来看,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要求入户之前当事人意识到自己在抢劫,只有入户时持有抢劫故意的才是入户抢劫犯罪,对此在转化型犯罪中,因主观并没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只是在盗窃中根据法律的拟制转化为抢劫,因此不应定入户抢劫。同时,入户抢劫只是抢劫罪的一个量刑情节,前提是应有一个有效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罪,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法律的特别规定,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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