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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且有重大立功应如何处罚?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7-18 09:33:31
【分歧】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从轻、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1、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具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情节时,尚不足达到减轻处罚的程度,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当具有其他从轻情节时,即具有两个以上的从轻情节时才能减轻处罚。 2、递进法。该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应理解为一律从轻,有些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两者之间,从轻处罚是基础,在处罚时,不要先考虑是从轻还是减轻,而是先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当从轻处罚的结果仍在法定刑之内时是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的幅度跨越法定刑最低刑时成为减轻处罚。因此,从轻减轻既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的出发点,又成为实际适用刑罚的结果。 3、年龄划分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减轻处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尚存情况下,应当先行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宽宥处罚原则不落于虚设。 【评析】 笔者支持年龄划分法的观点,其含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积累。而情节数量划分法、递进法虽也来自于实践,但均忽视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司法中的运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个条文的交会点在于减轻处罚。实务中,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应减轻处罚的,刑法条文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自首立功制度中规定的必减原则,属于刚性规定。我们从中则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单就重大立功表现而言,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样,在司法实务中,成年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也可以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可以,并不是随性而为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有一定规则的,通常情形下均应减轻。 既如此,那么未成年犯罪人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轻处罚。因为,从司法裁判所应评价的量刑情节而言,自首和立功都是犯罪人的事后情节,是犯罪人犯罪后出于悔悟而投案自首或检举揭发,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两者相加即成立刑法规定的必减原则。而未成年人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事前情节,该情节是依附于未成年当事人的,是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若加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我们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这是区别于惩治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对其具有的多种法定情节进行全面的评价,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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