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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明知”?
作者: 谢斌 发布时间:2013-07-12 11:10:52
案例: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凌某某乘坐AK1034次航班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抵中国桂林。在通过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海关监管区入境时,被告人凌某某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夹层内、两双女式凉鞋鞋底夹层内查获6包粉末状物品。上述粉末状物品经当面称量,定性定量检验,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重量超1000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其不知道携带的行李里有毒品。问该如何认定被告人对走私毒品的行为应当明知? 分析: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1、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主观要件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4、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毒品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罪是一种具有高隐蔽性的犯罪,犯罪分子基本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能力和心理准备,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以其主观上不明知其携带、运输、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辩解其行为不是犯罪或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情况。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毒品罪,确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认定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按照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要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前述十种情形的,应当推定行为应当知道其携带、运输、走私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本案中,结合被告人的具有的文化程度、多次出国的经历以及被告人供述出国的事由、对此的辩解,最后综合判断被告人对其走私毒品的行为是明知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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