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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交付给他人的财物悄悄带走如何定性?
作者: 徐仁川   发布时间:2013-07-24 10:45:18


    【案情】

    2013年2月5日11时许,段某来到林某的珠宝行,欲以两条小金项链换取一条大金项链。林某称过段某的两条小金项链的质量后,双方谈好,段某以两条小金项链再加500元换林某珠宝行的一条大金项链。段某刷银行卡支付了500元后,林某把他珠宝行那条大金项链给段某戴上了,当时正好有顾客叫林某焊金戒指,林某就过去了。段某没有将两条小金项链交给林某,而是趁林某不备离开了林某的珠宝行。林某焊完金戒指,发现段某没有将那两条小金项链交付给自己后报警。

    段某知道公安机关在寻找他后,于2013年2月8日10时许,去林某的珠宝行给林某赔礼道歉,并把那两条小金项链交付给了林某,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价格鉴定,段某的两条小金项链的价格为6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应交付给林某的财物悄悄带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将林某应当收取,因林某生意繁忙而忘记收取的财物(遗忘物)悄悄带走,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侵占。但段某知道公安机关在寻找他后,主动把那两条小金项链交付给了林某,并非拒不交出,故段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段某的行为属于侵占,但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实施侵占时,被侵占的财物当时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本案中,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某两条小金项链的故意,客观上也悄悄将本应交付给林某的两条小金项链带走据为已有。但两条小金项链一直是在段某控制之下的,故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林某应当收取段某的两条小金项链,因生意繁忙而忘记收取,将两条小金项链遗忘在段某处,被段某侵占,但段某后来并没有拒不交出,故段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段某拒不交出,则应以侵占罪论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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