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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备骑走摩托车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19 10:35:15
【案情】 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汪某路过邻村村民吴某家时,看见其家中院内停放着一辆本田牌摩托车,顿生歹意,便趁吴某在后院上厕所的空隙,从房内饭桌上取得摩托车钥匙一把,将该车启动。吴某听到发动机声音,跑出来上前拦截,但因汪某驾驶速度太快未能追上。汪某后被警方抓获归案。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60元。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趁被害人不备,将其财物窃取,对被害人是否发现车辆被盗抱有侥幸心理,实际上使用的是秘密手段,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先是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趁被害人上厕所的空隙,公然当场发动摩托车逃跑,致使被害人当即发觉摩托车被抢但已追赶不及,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应以抢夺罪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抢夺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即犯罪人当着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注意,公开将财物夺走。构成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从被害人的手中、车中、包中夺得财物,只要是乘人不备,当场公然夺取财物的,均可构成抢夺罪。这是抢夺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将抢夺罪同盗窃罪相区别的最重要特征。 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本案完全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汪某在被害人上厕所时,趁其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夺取吴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于“公然夺取”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在行为发生时意识到抢夺行为正在发生,跑出来上前拦截,而被告人也知道这一点,即被告人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知道对方认识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但也知道被害人可能并无防备,或者知道被害人的防备不足以防止其财物被抢夺。从本案可以看出,汪某先是趁吴某不备,进入其院内发动摩托车,被受害人发觉后,随即驾车出逃,汪某当时就做好了两手打算,窃不成便强夺,之后实施的抢夺行为,为其获得摩托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综上所述,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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