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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枪支杀人未成功的行为是未遂还是预备?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19 10:36:59
案情: 蔡某与魏某系朋友。数年前两人合伙从事收购废旧的生意,经过几年的打拼,生意日渐红火。因为魏某文化高些,其一直负责财务管理,蔡某负责业务管理。期间,魏某经常利用职务便利将钱占为己有,长期下来数目很大。因此,蔡某和魏某闹翻了,为此积怨很深。蔡某由于性格有点偏执,越想越气,便利用收废旧得来的一直火枪,想报复魏某。由于火枪的枪管老旧,蔡某便利用工具将火枪拆卸开,准备换了新枪管,随后蔡某购买了火枪使用的硝石装放,伺机报复魏某。一天,蔡某尾随魏某回家的路上,准备报复魏某。由于枪支走火,被人发现扭送公安机关而案发。对蔡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犯罪预备还是未遂? 分析: 对于本案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如何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形态。 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一般包括下列行为,准备犯罪工具、为犯罪侦察地形、尾随、跟踪、拟定计划等。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类:1、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原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因素;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工具等认识错误。 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 根据未遂的理论分析,犯罪未遂又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完成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为已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但实际上其所追求的犯罪目标并没有实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其意志以外的情事变化迫使其停止继续实施原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有可能完成犯罪行为并实现犯罪目的,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犯罪未得逞的形态。不能犯未遂就是指行为人所着手实施的犯罪因犯罪工具不能达到犯罪目的或对象不能犯不可能实现其目的。 综合前述分析,本案中蔡某为了报复魏某,而改造了犯罪工具,并尾随魏某准备伺机开枪,但因为蔡某意志以外的枪支走火问题,而未能开枪报复魏某。因此蔡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且是为实现终了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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