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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如何定性
作者:刘小斌 发布时间:2013-07-23 11:11:13
【案情】 2013年正月初四,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罗某相识,一个多月后,双方订婚,原告家给予被告彩礼32000元。此后,双方外出杭州务工。很快,原告就觉得越来越难以与被告沟通,且认为被告可能有精神问题,遂悔婚,要求被告退还原告32000元彩礼。被告以原告提出悔婚为由,拒绝返还。 【分歧】 婚约财产如何定性? 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属于赠与,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后除具有《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撤销情形,不能撤销赠与。因此,本案32000元彩礼不予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与一般的赠与不同,不能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返还彩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并作适当补充。 谈婚时给予的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即为了缔结婚姻。而谈婚具有明显的过程性,需要不断接触,逐步了解,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方认为不宜继续发展都可以终止谈婚,这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结婚自由的应有之义。任何人都不得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强迫其与另一方结婚。本案虽然是原告提出悔婚,但只要原告没有恶意订婚的情形,即只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原告就有悔婚的权利和自由。谈婚能否成功具有很大的或然性,一旦谈婚不成,那么,收受对方的彩礼就没有了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理应返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收取对方的彩礼。所以,本案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彩礼返还给原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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