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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家共用的院子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07-18 11:56:28
一、案情: 2013年4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田阳县玉凤镇居民邓某家门前,用工具撬开邓某家住房门入室盗窃,盗得现金1200元。刘某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邓某等三户居民共有的院子内,将邓某和其哥哥推倒均致轻微伤丙级。经查,该院子与外界相通。 二、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三家公用的院子抗拒抓捕,可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并该院内是相对封闭的院子,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入户盗窃是没有什么问题,在三户共用的院内抗拒抓铺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可认定转化成抢劫罪,但是在三户共用的院子抢劫,不应定入户抢劫,其原因在于三户共用的院子不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的特征,在三户共用的院子转化成抢劫罪,但是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综合本案,被告刘某用工具撬开邓某家住房门入室盗得现金1200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没有数额限制,所以刘某构成入户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刘某在三户共用的院子为抗拒抓铺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可认定转化成抢劫罪,但是这里的三户共用的院子笔者认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户”,其原因在于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而根据本案而言,三户的院子是与外界相通的,不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的特征,所以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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