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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分手报复捅伤抢劫前女友的行为定性
作者:樊涛    发布时间:2013-07-10 08:45:54


    【案情】

    黄阳和前女友张冉分手后一直很不甘心,多次找到张冉想复合。一天晚上,黄阳到张冉上班处等待其下班。至次日凌晨零时许,张冉下班后和另一男子吻别后驾驶电动车离开,黄阳见状心生妒意,便向他人借来摩托车追赶。黄阳加速将张冉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冲过去将张冉腹部捅伤,并抢走张冉的挂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手机两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其他物品。经法医鉴定,张冉腹部损伤构成重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张冉被抢财物共计人民币4759元。

    【分歧】

    对于该案中黄阳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阳犯故意伤害罪。黄阳为报复前女友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张冉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阳犯抢劫罪。黄阳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阳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黄阳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黄阳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金钱,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同时,黄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阳主观上具有伤害张冉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张冉重伤的行为,应认定黄阳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黄阳的抢劫行为不能吸收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行为具有以下关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是否致人伤害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致重伤、死亡,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基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着吸收竞合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关系的前提是行为人仅出于抢劫犯意而致人重伤,才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如本案出于两个犯意而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无论是伤害,还是抢劫,均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评价。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此种认定不仅无重复评价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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