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文耀) 因搭乘同村人便车,与另一同村乘客闹矛盾,随后在路上手持砍刀用刀背打伤同村人的头部和臀部,并威胁要1000元人民币。7月11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莫有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莫有良搭乘同村人莫家有所开的农用车赶圩,因争抢座位,与车上另一乘客赵关茂发生争执,经他人劝阻离开。赶圩归来后,莫有良驾驶向他人借来的农用车往回行驶,在路上,莫有良见到赵关茂在路边休息,遂停车并从车上拿一把砍刀下车,用砍刀的刀背打伤赵关茂头部和臀部,并威胁要赵关茂给其1000元人民币,否则不让离开,赵关茂被迫将身上的940元人民币给了被告人莫有良。案发后,被告人莫有良退出抢劫所得赃款,并返还了被害人赵关茂,同时取得了赵关茂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莫有良系初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其抢劫所得的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