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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中不确定是“哪一脚”踹死被害人的行为定性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3-07-09 15:22:45


    【案情】

    贾鑫欲抢劫李升,对着李升猛踹一脚,踹完之后,贾鑫的好哥们方刚碰巧来了,见状,也想跟贾鑫一起干一票,一起抢劫,于是加入抢劫的方刚随即对李升也猛踹一脚,结果把李升给踹死了,经法医鉴定,原来李升先天性脾脏巨大,脾脏被踹破后内出血休克死亡,但是法医不能确定到底李升是被贾鑫的第一脚踹死的还是被紧接着的方刚的第二脚踹死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贾鑫和方刚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贾鑫与方刚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鑫和方刚的行为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理由是贾鑫和方刚都有抢劫罪的故意,都实施了抢劫的行为,都猛踹了被害人李升一脚,贾鑫和方刚属于共同犯罪,应该对共同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故贾鑫方刚二人都应对李升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二人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鑫和方刚的行为都属于抢劫罪,但不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理由是虽然贾鑫和方刚都对李升施暴,都对李升猛踹了一脚,但是法医鉴定后并不能确定到底是谁踢的那一脚致使李升死亡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视为李升的死亡结果未发生,即贾鑫与方刚的行为都属于一般抢劫罪。

    【分析】

    笔者不赞同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贾鑫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方刚属于普通的抢劫犯罪,不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理由如下:

    第一,从贾鑫的行为角度来分析,无论本案中被害人李升是被贾鑫踹死的还是被方刚踹死的,行为人贾鑫都是这次抢劫犯罪中至始至终的参与者。所以对于贾鑫而言,贾鑫必须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如果被害人李升是被贾鑫踹死的,那么贾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这点毫无疑问,但如果李升是被方刚的那一脚踹死的呢?贾鑫仍然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原因在于贾鑫是至始至终的参与者,而至始至终的参与者对于结果都是有原因力的,所以要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故无论李升是被贾鑫踹死的还是被方刚踹死的,贾鑫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从方刚的行为角度来分析,方刚与贾鑫是共犯的关系,但在本案中,方刚是承继的共犯,方刚仅对自己参加抢劫行为以后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方刚对自己踹的那一脚以后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至于方刚踹的那一脚是不是给李升致命的伤害,这点不能确定,既然不能确定,根据从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则只能推定方刚没有踹死李升。所以对于方刚,只能成立普通的抢劫罪,而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所述,贾鑫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方刚属于普通的抢劫犯罪,不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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