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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男子对小学生搜身强行拿走其手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05 10:41:22


    本网讯(黄奎 黄丽丽)  2013年7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阮文浩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阮文浩退赔的人民币6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

    经查明,阮文浩具初中文化,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年轻气盛又喜欢上网,但在家务农又没什么收入,有时候那点钱都不够上网用。有一天网瘾又犯了去到网吧上网,见到旁边有个小学生独自上网,刚好自己手头又有点紧,觉得这是个机会,遂对其打起了主意。

    2012年9月底的一天,阮文浩在贵港市江北大道的“东升网吧”上网,见黄某(被害人,男,12岁)独自上网,遂叫黄某给其钱用,遭到拒绝。阮文浩用言语威胁黄某,并对黄某搜身,搜得1部触屏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后阮文浩打了黄某两巴掌,强行拿走黄某的手机。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阮文浩的亲属代其退赔黄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文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阮文浩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阮文浩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阮文浩叫被害人黄某给钱用遭到拒绝,觉得一个小学生居然敢不买自己的帐,使自己挂不住面子。心里越想越气,觉得不给他点“颜色”看看就咽不下这口气。先是用言语相威胁并搜身搜得手机1部,而后当场实施暴力打了黄某两巴掌对其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黄某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阮文浩强行夺走手机。被告人阮文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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