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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他人5元钱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作者:王永东 葛永忠 发布时间:2013-07-12 10:05:31
案情: 2012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余某、肖某、黄某、陈某四人来到某市购物中心看溜冰,其中被告人余某、肖某、黄某三人均携带了刀具。四被告人在购物中心从三楼下到二楼时,被告人余某看到邓某在打桌球,由于被告人余某认识邓某,便过去拿过邓的球杆打桌球,打完后对邓讲:“你请我们吃饭。”邓说没有钱。被告人余某将邓某叫到一边,将外面穿的衣服掀开来,露出插在内衣外的刀,邓见状未做声。这时,和邓打桌球的人要邓一起下楼,四被告人便跟着下楼,并说:“还没请吃饭就想走啊!”邓便说自己身上只有5元钱,并从身上拿出5元钱给四被告人看,被告人肖某便一把夺过该5元钱。随后,四被告人到烟摊上花4.5元买了一包“红梅”牌香烟,余下0.5元买了桔子。随后邓某向“110”报案,“110”接警后,立即赶到购物中心门口将四被告人抓获。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被告人用威胁方式拿走邓某5元钱,应以抢劫罪判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因所敲诈勒索的财物只有5元钱,未达到法定的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标准。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若认定四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抢劫的行为,则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若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则因所敲诈勒索的钱物只有5元钱,未达到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何异同呢?结合本案,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相同之处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同属刑法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因而该两罪有许多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一是两罪的犯罪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的要求;二是两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三是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所侵犯的对象都包括公私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四是两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结合本案,四被告人都符合上述这些要件,因而使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难以区分和定性。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虽然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上述四个方面的相同之处,但仍是有区别的。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二)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等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就“威胁”来说,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而“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要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威胁”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的人格信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 (三)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当事人的面实施的,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实现,也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的方式来表示。 (四)犯罪行为的结果不尽相同。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因而不但劫取了财物,往往还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因而一般不会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占有财物来讲,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以后的一定限期内取得。 (五)定罪的标准不同。抢劫罪当场实施暴力,即使以暴力相威胁,也具有当场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其行为本身表明了其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控制惩罚面,新刑法增加了“数额较大”的规定,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六)量刑不同。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或者加重结果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上述分析,结合本案案情,显然四被告人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行为或以立即采取暴力行为相威胁,只是采取了掀开衣服、露出刀具及用语言“还没请吃饭就想走啊!”等方式进行威胁;且被害人的5元钱是自己主动出示的,四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搜身等暴力行为,加之被告人余某认识被害人邓某,综合这些因素,应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是正确的。因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000元至3000元,而四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只有人民币5元,故而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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