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保险公司能否以机动车无责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作者:杨良发   发布时间:2013-07-18 11:44:58


    【案情】

    2010年10月18日,唐天亮就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0月18日。其中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1年3月27日,唐天亮驾驶该投保车辆与朱纪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纪成受伤及投保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5月15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朱纪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天亮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5月20日,经价格认证中心估损确定唐天亮车损为95070元。嗣后,唐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唐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唐天亮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约定应属无效。理由是:按该条约定,当保险事故由第三方引起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时,保险人将不承担责任,这就使保险人在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的同时免除了其赔偿的义务,也使《保险法》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条款形同虚设。并且,如适用该条款,容易出现同样是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有过错的驾驶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没有过错的驾驶人却得不到保险赔偿的不公平情况,这样会引发驾驶员为了规避该约定而责任自揽的道德风险,该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权利,违背了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唐的车辆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其有权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唐天亮要求保险公司就全部车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