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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否对本案中商业第三者险免责
作者:黄仲胜 李春晓   发布时间:2013-07-17 09:06:18


    【案情】

    2012年7月22日22时0分,闭某宁驾驶桂RSH3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县往横县方向行驶,闭某能驾驶桂RTL9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斌同向行驶在后,黎某森驾驶桂RD0733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在闭某能后,至国道209线3132公里550米处时,因黎某森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闭某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失控撞上行驶在前闭某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闭某宁、吴某斌受伤,两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某森驾车逃逸,逃逸到三里邮政所后,因车辆损坏而停车,停车后黎某森逃离现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于2012年8月2日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黎某森负在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闭某宁、闭某能、吴某斌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门诊部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转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9月24日,原告病情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共计43937.09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农某英、未婚妻杨某娟轮流护理。

    【争议】

    一、黎某森在本次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虽属于逃逸,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免赔。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贵公交(三)认字[2012]第000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闭某宁、闭某能、吴某斌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该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黎某森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黎某森驾驶的桂RD0733号小型轿车及闭某宁驾驶的桂RSH300号两轮摩托车分别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也在保险期间内,但由于被告黎某森在本次事故中有逃逸的行为,依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六条第(六)项的约定,驾驶员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在投保单上也特别提示投保人要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内容,且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害到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故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虽然被告黎某森的逃逸行为没有造成事故现场无法认定,但是确实有逃逸的行为存在,既然保险人与被告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对此进行约定,那么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以红体字的形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并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还特别提示要求注意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故其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视为投保人同意保险条款中的内容。故在本案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黎某森赔偿。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都是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的逃跑行为,是指为了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如果事故责任人的人身确受到威胁的,可以离开事故现场,但应及时报警。在本案中,黎某森虽能提供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其发生事故后曾报案,但是却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相佐证。且从事故发生后,黎某森到交警部门的处理情况来看,均显示其的逃逸情况属实。被保险人存在逃逸情节的,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是可以免责的。如果黎某森没有逃逸行为,因其购买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本案中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就因为其的逃逸行为,从而导致巨额的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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