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学晖) 初中未毕业就外出“闯荡江湖”,17岁少年杨圣伸身无分文时烟瘾发作,便与李军、杨华容(均已判刑)向被害人陶保兵索要烟钱,不料被拒绝,三人恼怒殴打受害人抢走8元钱及一台价值650元手机后逃离。2013年7月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圣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杨圣伸伙同李军、杨华容(均已判刑)一起骑摩托车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那伟村洞沟屯玩耍,途经猪场乡那伟村龙保山屯时,被告人杨圣伸伙同李军、杨华容向在路边的被害人陶保兵索要烟和钱被拒绝后,便殴打陶保兵,并抢走其身上8元钱和一台价值650元手机后逃离,陶保兵等五人骑摩托车追上被告人杨圣伸及李军、杨华容要求归还手机,被告人杨圣伸与李军、杨华容三人不但拒绝归还,还再次殴打陶保兵,并将其摩托车砸坏,被告人杨圣伸还将被害人摩托车的汽油抽走并加进自己的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杨圣伸及同案人李军、杨华容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元。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杨圣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圣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圣伸与其他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杨圣伸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圣伸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圣伸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