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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抢到财物致人轻微伤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7-08 10:16:58


    【案情】

  被告人蒋某窜到乐业县某乡村,爬入被害人杨某家二楼,准备下到一楼盗窃,被起夜的杨某发现,被告人蒋某赶紧躲上楼顶。杨某紧追上楼,此时,被告人随即用砖头砸在杨某头部,并与杨某扭打起来。后蒋某被杨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势分别为轻微伤。

    【分歧】

  该案的审理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受害人轻微伤的后果,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但应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为既遂。所以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未劫取财物, 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当为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评析】

    对于本案被告人未抢到财物致被害人轻微伤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十个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一般来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上述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入户实施转化抢劫,未劫得财物,致被害人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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