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娴)
一男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有人将银行卡遗忘在机里,一时心生贪念将该卡上的钱取出大部分后取走,因此触犯法律身陷囹圄。5月22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上午11时许,余某某在九江市开发区一马路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内已有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余某某在ATM机上操作几下,发现这张别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不用输入密码就可以转账、取款,顿生贪念,先后五次从该卡里取出现金12000元,随后,余某某将该银行卡从ATM机中取出,带着卡和取出的12000元现金离开该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并将该拾得的银行卡丢弃在路边,取出的12000元现金也随即被其挥霍一空。被害人事后发现自己银行卡遗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调取监控录像,锁定了余某某为取款人,遂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余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视为余某某的赔偿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