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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执行工作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7-01 11:56:57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为了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实现,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制权威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经济正进入转轨变革之中,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而执行的力量却相对薄弱,有些执行案件未得到及时执行,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和法制的权威性。本文通过分析执行工作在思想、立法、措施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缺陷,探讨完善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 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思想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一)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不深。(1)有此些机关领导干部以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为重。案件涉及到自己利益时,经常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强烈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2)有些法院领导也忽视执行工作,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其他审判工作上,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孤立和被动的局面。(二)人民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不科学,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二、立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建章立制少,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些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套用审判程序的某些做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执行体制。(二)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设置执行机构,只是规定设立执行员。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改革的成果之一。但是,设置执行机构并不合理,基本套用了审判业务庭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审判色彩,没有体现自己独特的执行职能。(三)执行员的职权不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只规定执行员的执行案件范围,其他职权没有作具体规定。这种职权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执行员丧失工作信心和责任感,弱化执行工作的权威。(四)审执分立机制不完善,造成“执行乱”的现象。有的认识审执分立不足,不注意审执配合,使审判和执行脱节,导致审判环节上应该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而未能及时采取,坐失执行良机,致使一些执行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 三、执行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一)缺乏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的沟通,涉及到当地政府的执行案件,有些法院的领导不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请示工作,缺乏请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支持的诚意,使执行工作陷入孤立状态。(二)缺乏同上下级法院、同级法之间的指导和协助工作:(1)有些法院在执行当地有影响的案件时,未主动要求上级法院的支持与指导工作,在执行业务上没有来往记录,出现同一个标的上下级法院重复查封、扣押等不正常现象;(2)有些法院执行外地案件时,缺乏与该地法院取得联系,未请求该地法院协助工作,经常发生暴力抗法和执行人员遭受围攻打击的恶性事件。(三)对某些被执行人和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敢适用强制手段。有些法院对有协助执行工作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有违反执行法律的行为,不敢适用法律手段依法制裁;对有逃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也不敢采取强制措施,致使这些单位和个人嚣张气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的权威。 四、执行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如下:(一)监督机关监督不到位。监督机关主要指各级人大和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重点都放在审判工作上,很少主动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依法进行未得到有力的监督。(二)法院自身的监督不力。一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主要集中在审判工作上,执行工作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法院内部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大多落在法院领导身上,这种状况也没有收到监督的预期效果。(三)社会未形成监督的大环境。社会的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各方面还比较落后,要掀起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监督氛围,依然很困难。 第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首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认真请示、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通过各种媒体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使执行工作深入人心。其次,要加强和充实执行工作,改变不科学的执行运行体系。最后,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艺术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举办执行工作培训班和研讨会,切实从理论上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完善执行立法措施。首先,要加快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立法步伐,确立有中国特色的执行体制。完善执行立法措施是执行工作的立法基础,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些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动力。然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系统庞大,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规范执行工作,总结执行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工作操作规程,为立法机关创造执行工作的立法条件。其次,要设置合理的执行机构,明确执行人员的职权范围。主要通过立法规定执行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职权大小、权利义务等内容,推进执行官系列的改革,明确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真正赋予执行人员应有的权力。最后,完善审执分立机制。立执、审执分立机制是近年来在人民法院改革中形成较规范的、科学的体制,应当在立法上加以确定,形成统一的模式。主要明确立执、审执既分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三、改进执行工作方法,增加执行措施的多样化和灵活性。首先,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一种请示、汇报工作的制度,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执行工作业务来往和与同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执行业务来往和与同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一套上级法院指导和调配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运行机制,同级法院协助执行工作,用好异地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工作制度,树立执行工作全国法院一盘棋的观念。最后,要善于和敢于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要善于和敢于灵活采取强制措施,增加执行措施的多样化,要善于采取集中说服教育与严格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办法,针对那些违反执行法律行为和逃避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执行监督,密切执行工作与司法公正的联系。事实证明,任何工作若失去有效的监督,都很危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一样,绝对不能失去监督。这种监督的力量来自监督机关、法院自身和社会等三个方面。首先,要加强监督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要承担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既要把好审判工作的监督关,又要负起对人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要加强法院自身的监督力度。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执行工作负起监督的重任,对违法的执行人员要严肃查处。最后,要在社会上形成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氛围。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社会多多了解执行工作,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同时,要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做到执行工作公开化,以监督促公正,以公正扬法威,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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