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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作者:王永东 发布时间:2013-06-18 10:32:45
基层法院内部监督,是指来自法院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的监督。由于法院职能所具有的专业性,使得法院的外部监督有极大的局限性,相应的有熟悉业务、反映迅速特点的内部监督就成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鉴于当今基层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监督薄弱、关键岗位问题多发。为此,笔者对基层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作一探讨,旨在加强基层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一、当前内部监督存在缺陷和弊端 1、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法院内部监督,对审前、事中监督缺行之有效的手段,在监督重点的侧重于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为事后救济措施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正效的错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2、重视对案件的结果监督轻视程序管理。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机关存在的一种现象,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状况应该得到改变,强化审判程序管理是不容忽视的,只有这样才能使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 3、行使监督职责的人员少。目前基层法院大都案多人少,从事监督工作人员的人更少,有的法院甚至连监察室都没有设立,从事其他监督工作的就更是缺乏。基本上都是通过法院自律机制来约束自身。 4、监督行政色彩过浓,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对法官行使审批权,办案实行行政管理,审判组织采取逐级汇报形式,审判组织对处理意见必须服从,造成判案的不审案。这种模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由于院长、庭长不亲自审案,仅听汇报,这种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导致院长、庭长权力扩大地趋势,办案法官难以对院长、庭长实施监督。 5、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同事关系,抹不开情面,进行监督时往往是予以应付。当监督者过问某案时,有些法官却以为是找碴,挑毛病,严重挫伤监督者的积极性。同时,院领导怕本单位出问题,影响评先和政绩,也不主张从严执纪执法,使得监督不力,有时流于形式。 6、监督机制缺乏,无章可循。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审判、执行领域有些领域出现了监督真空、全凭法官自律,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7、监督职能配置不合理,导致监督权分裂。例如,监察室只管违法乱纪方面,即只对司法廉政问题进行监管,但不管案件方面的问题,缺乏对案件审判、执行过程的监督,即只能在违法案事件暴露之后进行事后管理和监督。而审监庭只负责案件的质量问题,不监管承办人的廉洁和违法违纪问题,在纠正本院裁判时,不能追究错案责任。两个部门间各管一片,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从权利的完整性分析,存在权利遭受分割,监督权不完整的现象。 8、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2个人,有些人员业务又不熟练,开展工作难度很大。不能胜任繁重的监督任务,故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二、存在上述弊端和缺陷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不重视,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一些法院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一些地方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做表面文章,没有真正落实。有的一些庭室受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的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拉赞助,促长了歪风邪气。 三、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法院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好的监督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又利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因此,探讨基层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是大有裨益的。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来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和健全一套完整的法院内部监督运行制度。 1、对人的监督。一是从严格审判、执行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如《案件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追究错案责任实施细则》等,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二是以建立廉政长效机制为总抓手,通过廉政教育、廉政谈话、案件说情登记,为干警建立廉政档安,成立帮教小组等制度,努力构建一套“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2、对事的监督。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变事后的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主动监督,对受理、立案、审理、开庭、评议、裁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当事人投诉、举报制度,强化审判执行纪律和案件督办工作。 3、建立监察室、审监庭和立案庭相互通报制度。立案庭在立案、信访工作中是法院前沿阵地,易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审监庭负责对案件复查、申诉、检查、再审,能从中发现违法违纪的线索。而监察室通过查处案件,使枉法裁判的案件浮出水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枉法裁判或程序不到位的案件,均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因此,应建立及时通报制度,方能使内部监督发挥作用。 4、遵从审判规律,弱化院长、庭长行政监督权。逐步改革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弱化院长、庭长对案件实休问题的处理权限,使院长、庭长的监督重点从案件的实体问题转移到对办案人员违法审判、执行的监督上,健全院、庭领导“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院、庭领导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责任、重点对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的问题督促其纠正,通过对审判、执行活动程序的监督,保证其对实体问题的公正处理。 5、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纪检监察人员地位。对纪检、监察人员素质不高、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担任繁重的纪检监察任务的都要进行调整,科学地配备、增加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由于纪检、监察与被查处人地位相当,被查处人易设立关系网,阻力很大,故应提升纪检监察人员地位,如级别往上靠一点,则其权威性就大了一点,查处案来就方便一点。 6、加大监督范围,实行全方面监督。监督的范围不仅针对队伍工作纪律作风,案件质量方面,还应该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延伸到审判、执行业务之外的司法行政领域。不仅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有无违反程序性的情形进行审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要纠正那种只对实体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而对程序错误的案件不进行处理的错误倾向。 7、加大惩治力度,大力构建“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做到既“惩治于既然”,又“防患于未然”,即对违法违纪人员严惩不贷,又要对其他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充分认识到自律固然重要,但加强纪律、加强监督、加大惩处更为重要。因此,要制定明确的量化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标准,使责任追究有据可依,加强监督的权威性。 8、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立制约、相互协调、透明运作的内部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9、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可由专职审委会委员、部分业务庭中层干部组成。这一机构的职能,就是只负责发现问题,并进行审查,不干预办案,不参与违法审判责任人员的处理。它与审委会、审监庭、监察室之间,既各司其责,衔接有序,又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形成一个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一专门机构的特点是:一是独立于审判机构之外,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实施内行对内行的监督,具有监督的权威性。 10、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针对用人的弊端,依据法官法、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可建立法官流动机制暂行办法,确定法官任用、晋升、降职、免职、下岗、限期调离,辞退的具体标准,这种人事管理机制实现了与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长衔接,促进了审判执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有力地促进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促进法院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笔者认为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并不是排除法院外部监督,相反,应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完美的结合起来,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互动,方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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