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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夺工程打伤他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作者:周丽荟    发布时间:2013-06-27 16:57:05


    【案例】

    邹某以承揽建筑机械吊装工程为业。一日,邹某与其表哥来到一处工地,发现工地上有一台外地吊机正在对打桩机进行吊装作业,便以机主没有雇请自己为由,强行阻止作业。打桩机主吴某、邓某等人不同意停工,与纪某发生争执。随后邹某返回家中,拿出砍刀,叫来几个同伙,冲入工地将对方砍伤,造成轻伤甲级。

    【分歧】

    对邹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邹某的行为属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本案的动机来说,被告人邹某打伤他人,其主观目的并非单纯想伤害他人的身体,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自家的生意在吊机市场上处于垄断的地位,树地位,耍威风,属于典型的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

    2、从本案侵害的客体来说,被告人纪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吊机市场的平等性原则,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的并非仅仅是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市场秩序。

    3、从本案行为对象来说,被害人具有无辜性,被害人受他人雇佣做事,是一种民事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并无任何矛盾纠纷,被告人邹某伤害他人的“因”仅仅是机主没有雇佣自己,这个“因”体现了被告人无事生非,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

    综上,本案中邹某为了抢夺工程而打伤他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点,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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