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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作者: 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5-20 14:56:35
【案情】
2010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钱荣与前妻汤佩香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一事发生争执并打斗。19时许,被告人王钱荣与朋友到本县菱角塘市场“八元宝餐厅”就餐。先到该餐厅就餐的汤佩香的弟弟汤钱军等人见到后便来到王钱荣餐桌处,汤钱军先质问被告人王钱荣为何殴打其姐后持餐厅的小板凳对被告人王钱荣进行殴打,被告人王钱荣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汤钱军的胸部杀致轻伤、左面部杀致轻伤、头部(含左下胸部创口、左上肢三处创口)杀致轻伤、左颞部杀致轻伤。左下肺裂伤行修补术属十级伤残。被告人王钱荣本人受轻微伤。当晚,被告人王钱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分歧】 关于本案被告人王钱荣的定性,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钱荣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钱荣是在被害人汤钱军对其进行殴打时进行的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汤钱军与被告人王钱荣在餐厅就餐时因家庭锁事发生争执,被害人汤钱军先持餐厅小板凳殴打被告人王钱荣,此时被告人王钱荣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汤钱军连刺数刀。先动手的汤钱军和后动手的王钱荣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属互殴行为。后动手的王钱荣伤害汤钱军的意图十分明确,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王钱荣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应是故意伤意,应负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判决】 全州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王钱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王钱荣赔偿被害人汤钱军经济损失24604.32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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