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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试衣趁服务员不备抢走衣服构成抢夺罪
发布时间:2013-06-09 10:59:16


     本网讯(匡晖)   2013年6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抢夺案,判决被告人黎小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黎小勇在新余市胜利北路后街男孩服装店内,以买衣服的名义,指使服务员拿衣服来试穿,后趁服务员不备之机逃跑,抢得衣服价值661元;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黎小勇又故技重施,在新余市解放西路七匹狼专卖店内抢得衣服价值1616元;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黎小勇再次抢得衣服价值931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黎小勇抢夺作案三次,供抢得衣服共价值3213元,已构成抢夺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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