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跃汉)
2013年5月23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炳周、黄新盛抢夺一案,并当庭宣判,均判处两被告人罚金2000元。听到判决,两被告人悔不当初,并表示服从判决,今后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良好公民。
2012年11月22日晚8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炳周、黄新盛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县城气象局后的小巷里,趁被害人不备,飞车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现金、钥匙、手机),总价值人民币994元,后两人将所抢得的手机以300元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二人共同挥霍完毕。案发后,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且被告人罗炳周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炳周、黄新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4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炳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和退出赃款,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