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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夺触刑 累犯不足千元受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3-05-29 10:06:41


     本网讯(黄庆华)   家住灵山县那隆镇塘表村委会韦念周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但其并没有珍惜机会,为筹措毒资伙同他人实施飞车抢夺。日前,广西灵山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韦念周一年六个月,洪五弟一年五个月。

    2012年6月17日15时许,韦念周、洪五弟为筹措毒资,经商量后,由韦念周负责开车,由洪五弟负责实施抢夺。在灵山县那隆镇农业站对面一废品收购点附近的路段发现正在驾驶电动车行驶的杨某、纪某后,韦念周驾驶摩托车靠近被杨某,洪五弟乘纪某不备之机,实施抢夺,抢走杨某所有的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部价值为人民币648元的黑色OPPO牌手机等物品的黑色挎包。杨某、纪某被抢后,倒地擦伤。韦念周因另案被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其伙同洪五弟抢夺杨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洪五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念周、洪五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抢夺罪。韦念周、洪五弟为筹毒资且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依法应对两人从重处罚。经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展示漂亮的包包是爱美女性的天性,但在如何携带方面,特别是行车过程中,确实要注意。犯罪份子往往利用受害人开车过程中,对外挂的包包疏于防范,实施飞车抢夺、抢劫。轻的可能造成财物损失,重的可能人身还会受到伤害。因此,奉劝携带包包的女性,在行车过程中,尽量将包包放在车座位下,不给犯罪份子有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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