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准夫妻飞车抢夺十五次 “鸳鸯”携手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6-05 14:41:20


     本网讯(周智勇 李泉)   近日,湖南蓝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成大金、被告人邱小花抢夺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成大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邱小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成大金与被告邱小花相识后,相处成为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在2012年7月6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成大金单独或纠集邱小花,驾驶摩托车采用强拉硬拽、趁人不备的方式,先后在蓝山县塔峰镇、竹管寺境内抢夺他人财物共计抢夺15次。其中:被告人成大金纠集邱小花抢夺11次,单独抢夺4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1000余元及物品;被告人邱小花参与抢夺11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6000余元及物品。

    经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大金、邱小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大金在共同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邱小花在共同犯罪中只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