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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的对象未经宣告有罪,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华天和   发布时间:2013-06-26 15:01:18


    【案情】

    2010年12月9日,韩光(化名)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网上追逃。在侦查期间,办案民警曾到韩光父亲韩成(化名)家中告知其子韩光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立案侦查并被网上追逃,并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办案民警还让韩成劝韩光投案自首。2011年3月19日,韩光在潜逃期间因缺钱而难以躲藏,遂电话通知其父韩成汇3万元钱至其指定的账户内。2011年3月22日,韩成到银行将3万元汇入其子韩光指定的账户内。韩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遂以韩成涉嫌窝藏为由将其逮捕。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窝藏罪中,被窝藏的对象尚未被法院判决宣告有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窝藏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犯罪嫌疑人韩光尚未被法院判决宣告有罪的情况下,韩成的窝藏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窝藏罪窝藏的对象应当是被判决宣告有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未被法院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确定其有罪的。很明显,窝藏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本案中韩成缺乏窝藏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只有对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进行窝藏,才构成窝藏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犯罪嫌疑人韩光尚未被判决宣告有罪的情况下,韩成的窝藏行为可以认定为窝藏罪。依照窝藏罪的立法精神,窝藏罪窝藏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法院判决宣告有罪的人,也包括犯罪后尚未被抓获、畏罪潜逃的人和被羁押、逮捕的未决犯。至于被窝藏的对象犯的什么罪,可能判处什么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韩成的窝藏行为应认定为窝藏罪,主

要理由如下:

    窝藏是指帮助被窝藏的对象隐藏起来,其方式主要有提供隐蔽住所、给予金钱支持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属于窝藏、包庇罪。很明显,窝藏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何谓犯罪的人?一般认为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从窝藏罪的立法精神上讲,犯罪的人就是其行为已经符合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人,既包括犯罪后尚未被抓获畏罪潜逃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通缉、侦查、羁押的未决犯和已决犯。未决犯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属于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的人但未经判决有罪的人。窝藏还未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分子妨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因此窝藏未被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不论被窝藏的对象以后被判何罪,都不影响窝藏罪名的成立。已决犯则是指被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窝藏行为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判决宣告有罪之前,窝藏被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毫无疑问构成窝藏罪。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的人”既包括犯罪后尚未被抓获畏罪潜逃的人以及被司法机关通缉、侦查、羁押的未决犯,也包括被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窝藏行为均构成窝藏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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