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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凌晨作案“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01-09 11:14:44


     本网讯(韦柳娜 谭金玉)   被告人韦海曾因窝藏罪和抢劫罪两次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深夜出洞盗窃他人财物。2013年1月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海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海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皮肤病防治院老住宿楼一楼楼梯口铁门内盗窃得一辆银灰色金豪爵牌电动车;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海在南丹县城关镇老烟草局大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胶钳盗窃得一辆电动车的四个白色电瓶。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海所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9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海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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