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卢璐)
因看见本村鱼塘边几头水牛无人看守,被告人张建道即萌生盗牛之意。待所盗的水牛到手后便藏到另一被告人雷福安家中,未曾想在卖牛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2月2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建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以被告人雷福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建道看见本村旁边边的鱼塘内有几头水牛,遂生盗牛之念,于是将本村林金达家的一头黑色公水牛盗走并牵到雷福安家中藏匿,承诺日后将牛卖掉给予雷福安300元好处费。2012年6月17日凌晨,张建道与雷福安便将水牛牵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打算将牛卖掉,至当日6时许,雷福安在黎塘镇卖牛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2012年7月10日,张建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估价,被盗水牛价值6000元。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福安明知识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并协助销赃,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又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他满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建道、雷福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