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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制度初探
作者:张彦召 周亚莉 发布时间:2013-06-24 15:27:59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小、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庭伦理道德的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美满,在很大程度还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目前, 我国婚姻案件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其集中表现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 这种审判体制严重影响了婚姻审判的质量,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正面影响力和调控力,导致婚姻案件对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加,因此,必须对婚姻审判体制进行彻底改革以满足婚姻审判实际需要。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基本情况 2011至2013年上半年,临颍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492件、545件和340件,主要包括离婚案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抚育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婚约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类型。从总体趋势上看,辖区内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分别为420件、496件和289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高达85.3%、89.9%和85%;案件调撤率分别为80.3%、85.6%、87%。 从审理情况来看,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情渐趋复杂,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妥善处理涉隐匿转移房产的婚姻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等问题成为疑难问题;从辖区经济来看,临颍县作为劳务输出大县,家庭矛盾纠纷的一方或者双方属外出务工人员,所以辖区内的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跨域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使得案件在送达、调查取证、当事人出庭乃至判后执行等方面面临很大阻碍。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经验和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经验和做法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在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临颍法院法官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深入群众了解风土民情,坚持判前调解缓和,判中灵活运用,判后疏导,破解了不少难题。 一是判前缓和矛盾。“民无信不立”,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倾听其心声,是赢取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临颍法院要求每个法官心中都要秉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司法为民理念,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首先,要求法官与群众之间建立信任的桥梁,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为矛盾的解决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通过开庭前的接触洞悉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家丑不可外扬”,在婚姻家庭案件这类特殊案件中,当事人许多内心深处的想法,并不愿意让外人知道。因此,法官在办案时要仔细阅卷,在接触当事人时认真察言观色,从而洞悉当事人内心真正意图,找出案件表象背后的实质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化解纠纷;再次,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舒缓当事人心中的怨气,缓解矛盾冲突,同时适时对当事人进行人情伦理的引导与教育。 二是判中调判结合,灵活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的日益变化,婚姻家庭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一起离婚案件,可能包含婚姻、子女、探视权、财产、债权债务、家庭暴力等问题,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因此,该院法官在组织当事人调解时,充分利用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在兼顾各方利益,考虑诸多方面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多套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促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丧失中立地位,偏袒一方。 三是判后疏导。多年来,该院积极做好判后教育和疏导当事人服判息讼的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性,很多情况下单靠判决是不能真正解决矛盾。因此,要将审判的战线延长,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真正为民解忧。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到有关单位、街道、村组找当事人的领导、亲友、尊长等一起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其实际问题,最大限度的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同时,该院注重在审判人员组成方面下功夫,配备女法官以便更好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及和谐家庭观,引导培养正确的婚恋观及和谐家庭观;邀请妇联召开家庭会议,组织家庭成员参与调解,加强调解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社会教育和引导功能。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几年的情况来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难题:一是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困难;二是彩礼返还难以操作;三是原被告双方或一方为外出务工人员,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四是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设立家事审判庭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基本构想的意见和建议 婚姻家庭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及财产性,因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加强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升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水平与质量,也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一)建立家事审判庭的必要性 从家事案件的性质、专业特性来看,应当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与其他审判庭并行的专门家事庭审判庭,才能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这样,不仅理顺了家事案件审判程序,也有利于优化资源,减少浪费,可以集中力量、集中人员,专门研究婚姻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提高家事审判的质量。 从家事案件性质上的特殊性来看,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点,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 、专业性特点,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目前许多婚姻家庭违法犯罪和侵权案件,都没有纳入国家干预的法制轨道。如家庭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等,主要都依靠私力手段解决。由于私力手段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仅需要专门机构进行处理,而且需要将更多的家事案件纳入法律轨道调控。 从立法的角度看,建立家事诉讼制度迫在眉睫。一是我国有关家事诉讼的范围越来越来广; 二是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不适应家事诉讼的需要。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一些关于身份关系诉讼的特别规定,但这些特别规定既零星分散,又不够全面和系统,不仅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和运用,也不能满足家事诉讼的实际需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家事诉讼制度具有现实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的家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案由也在不断增加。随着社会的变化,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不断增加,例如非法同居、婚外异性同居现象不断增多。这就导致身份关系诉讼案件正在逐步增多,这类案件需要进一步强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整个审判方式又在向辩论主义诉讼模式变革,在这种情况下,缺乏家事诉讼制度,必然导致法官在审理身份关系诉讼案件时,适用以辩论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的通常诉讼程序,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被抹杀。因而,建立家事诉讼制度,从制度上为家事审判提供保障,已经势在必行。 从我国和外地的立法经验来考察,设立家事诉讼制度具有先例可借鉴。在我国清末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已经拟定了比较完备的人事诉讼制度。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在其制定民事诉讼法中,吸收草案的立法经验,将人事诉讼设立专门一编,一直沿袭到今天,目前台湾仍在适用。在外国,大都有关于人事诉讼的立法,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家事诉讼立法借鉴的对象。近年来,在广东省、江苏省也出现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先例,尽管试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效果还是不错,值得借鉴。 综上,我国目前的婚姻案件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其集中表现在“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婚姻审判的质量,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正面影响力和调控力。因而,必须对婚姻审判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和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婚姻审判自身特点、满足婚姻审判实际需要的新体制。 (二)家事审判庭的基本制度构想 一是抓制度建设,规范家事审判合议庭。制定《家事审判工作流程》、《家事纠纷诉讼指引》等工作规范,明确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职责、立案范围、审理流程,为家事审判工作开展夯实基础。 二是建立家事审判工作联动机制,破解家事审判联动滞后的难题。家事审判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性的工作,只有加强审判工作的社会联动,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家事审判工作涉及妇联、公安、医疗卫生及相关社团组织、基层单位等,仅凭法院的力量无法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建议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 三是强化法官素质,配备专业家事法官。家事案件,除了涉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十分复杂外,还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学,民风民俗等综合知识,这就要求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必须理论素质和综合知识素质要高。家事案件尤其是婚姻,主要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法官必须能够敏锐地洞察婚姻案件的症结,准确把握婚姻案件的脉搏;还要具有较强的思想疏导能力,沟通调解能力,社会协调能力,以及强烈的责任感。因此婚姻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一般应以已婚者担任为宜,且应当有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组成。 四是探索契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调解机制,形成“劝、批、谈、教”的调解新模式。家事案件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因此,调解必须深入细致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达到解开心结,彻底消除矛盾。 五是建立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发现客观真实。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多具有紧密而又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亲亲相隐等传统家庭伦理规则,决定了在家事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因此,要积极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纠纷的证据规则:一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尤其是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法院依受害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三是加大释明力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六是做好家事案件判后司法延伸服务。一是可以探索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难题;二是借力专业组织和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心理指导矫治服务;三是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 同时,要深入学习试点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并针对家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依职权调取证据难以把握、家事审判的长效协作和社会参与机制相对滞后等问题,及时改进,探索家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 总之,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应充分重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促进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设置家事法庭及相应辅助组织,公正地、高效率地审结家事争议,止争息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临颍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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