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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房产分割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汪波 张鹿群   发布时间:2013-06-14 14:29:4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分割问题已愈来愈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矛盾争议的主要焦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则首次为夫妻在婚内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西湖区人民法院今年截止到目前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分割的共23件,同比增加约20%。

  该院反映,在处理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父母出资举证难。根据中国的国情,极少有父母在给子女出资购房时签署书面赠与合同,而离婚时双方本身就有矛盾,无论是非曲直怎样,父母多半站在自己的子女一边,作出对自己子女有利的证言,因此其作证的效力引人质疑,若仅有证言,并无其它佐证材料,难以证明这笔钱是由一方父母所出。二是父母虽然出资,但出资目的是否为购房难认定。此类案件中经常碰到一方称自己父母曾经为购房“出资”,但实践中,父母往往因子女结婚赠予一定数额金钱,但并未指明该钱款用途,子女也未作购房打算。事后,子女为居住或投资而以该款用于购房,则该房产是否应认定是父母出资房产?三是夫妻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的房屋系对方单位的福利性住房,且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时,则该房产权属性质如何?又应如何进行分割?四是分割时确定房产价值难。近年来,南昌市商品房价格一直处于涨势,当事人若无法就房产议价,为分割财产,只有评估一途,但带来的后果却无法预料,因从审理到执行还有短则几个月,长则年余的时间,房屋市场价格涨跌不明,很有可能由于房价急升或急跌,而在执行阶段引发对房产分割补偿金额的新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建议:一是在父母出资举证不能或目的不明时,从举证规则和客观事实考虑,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的房屋是对方单位的福利性质房,且房屋登记在该对方名下时,该房产应视为夫妻按份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份额确定分割比例。三是法官在判决给一方的补偿金额时,应考虑增值或贬值部分,在判决时不写定补偿的具体金额,而改为确定比例,并将房屋评估工作置于执行阶段,以实际执行时间房屋市场价或评估价为准,再按比例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可有效避免新的矛盾,也可减少重复评估次数。四是当事人要加强证据意识,保留各种票据凭证,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转账凭证、向开发商买房时的相关凭证等等,以证明购房款的来源。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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