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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行审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吴凰行 徐淑萍 发布时间:2013-06-06 16:47:46
《审限规定》实施10逾年来,对树立法官审限意识,规范法院流程管理,促进办案效率提升,的确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社会形势的变化,审限规定也暴露出诸多不尽合理的弊端,审理期限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1)从法官管理层面看,审限规定使收案逐年上升的一些法院在审判力量不能增加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年底突击结案、甚至不收案等方法来应对,给干警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工作压力。(2)从当事人层面看,当事人的期限预期过高,动辄以超审限违法为由提出质疑,影响了法院公信和权威的形象。(3)从社会效果层面看,对一些特殊案件而言,会产生严格执行审限规定与审限内处理效果不理想的冲突,特别是重大活动、节日等敏感时期。
一、当前审理期限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限起点计算不准确。有的以立案审批表领导签批时间计算,有的以立案庭收到诉状时间计算,有的卷宗封皮书写的时间与卷宗实际内容明显不符,有的案件管辖发生变化但相应审限未重新计算。 二是案件中止较随意。有的案件以当事人生产忙或没有精力找到当事人等为由,随意中止诉讼。 三是延长审限的报批手续不具备。一些符合延长条件的案件在卷宗中找不到相应延审报告,有的报告延审理由未填写,有的报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有明显的侯补嫌疑。 四是结案时间计算不准确。有的案件撤诉裁定未送达被告即以原告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有的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但未注明签收时间,有的未以当事人最后签收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五是送达方式多、时间长,造成案件流程管理环节间的流转不畅,影响审限。 六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必然影响审理期限。 二、审限管理中应界定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立案时间的计算。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之次日起至裁判宣告或调解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反诉案件和追加当事人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反诉和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是关于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这类期间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上级法院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处理指令继续审理的期间;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另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三是关于结案时间的计算。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是关于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又未按规定办理中止、延长审限等手续的,一律按超审限处理。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三、加强审限管理的几点建议 现行审限规定过于僵化,各级法院、各类案件、特殊情形一概而论,一把尺子量“期限”给司法造成了许多困惑和无奈,改革、调整事在必行。应秉承中国的司法传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从完善审判管理的角度,把审限规定从司法解释的立法“高度”调整到制度规范的管理“低度”。审限应视个案本身的复杂难易程度而定,而从立法层面降到制度层面,将有助于法官走出超审限就违法的精神恐慌状态,更符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司法的规律。具体而言,对个案的审限设置,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分级定限。不同审级的案件,具有不同的重大程度,四级法院的案件性质期限不同,具体审限也应有别。二是分类定限。在现有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期限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诸如团伙作案、集团诉讼等横向的繁简分流分类规范,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形式,灵活掌握审理期限。三是授权定限。上级法院可针对特殊案件授权下级法院灵活设定审理期限可。四是协议期限。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在法定审限外自行约定审理执行的期限。可以在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突破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理期限。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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