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 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 ”然而在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却仍然有不少不赡养老人的案件,尤其在我国的农村,赡养案件仍是多发案件之一。这类案件的急速增长,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现今的赡养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起诉的多为丧偶者和年迈病残者。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提起诉求的老人都在70岁以上,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有超过一半的丧失配偶。二是涉诉的被告多为数人,家庭成员间关系不和睦,法院调解难度大。农村赡养案件常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中,很少有独生子女出现赡养纠纷,家庭成员间关系复杂,面对老人赡养子女相互推诿,法官调解工作难度较大。三是被赡养人只起诉自己的儿子,不起诉出嫁的女儿的案件比较普遍。由于被赡养人不懂法,并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嫁出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既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只有儿子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所以,赡养父母也是儿子应尽的义务。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收入甚微,生活有一定困难,因而不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纠纷。四是涉诉被告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孝道、法制观念淡薄。在要求承担义务的被告中,大多文化素质低,道德观念差,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制观念。五是农村赡养案件存在“影响大”“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一大三难”特征。由于农村赡养案件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致使赡养案件在现实中切实存在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现象。
二、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法院要与各级组织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更加彰显司法智慧。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的调解工作作用,同时审理中可邀请相关事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旁听和参与调解工作,扩大该类案件的社会影响,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赡养案件的发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三是做好儿媳的工作。在家庭关系中,儿媳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赡养纠纷案件判决的履行,除了当时物质给付以外,还需要在今后生活中给予老人各方面的照顾。若儿媳妇对调解或判决心生不满,将来的生活中难免怨气叠加,又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因此法院应该从多个角度,邀请村委会、妇联等共同做好儿媳的工作,使调解或判决的执行达到最佳效果。四是积极建立对老年人生活关心保障机制。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等深入农村要形成常态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俗。五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改变农村老人“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鼓励更多的老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六是建立联系网络。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将案件审理的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基层组织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七是建立回访制度,保证权益实现。案件审结后,不能就此了事。要从兑现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保证执行到位,所以建立回访制度,就避免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