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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引发的思考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6-13 09:04:36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转型中一个主要的资金力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关于“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主欠巨额外债潜逃”等新闻传播出来后,更加引起人们的热议。在法官眼里,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它既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流通,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据统计,从2010-2012年,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251件,占总收的28%;笔者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归纳分析,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借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之一。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大都是朋友、同事、邻居或亲属,因为是熟人,借款当初为口头借款并未立定字据。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未果后,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象这种情况,只要债务人认可欠款的事实,或是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其权利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反之,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立不立案都成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民间借贷案中存在借据中债务人名字并不是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情况,这可能是由于谐音,很多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实际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名字有差异,而这样将会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被告或被告的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三)借款金额是民间借贷案的争议焦点,但是经常有人在书写借条和还款凭证的时候并不注意,习惯性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这样的书写不够严谨,可能会出现在小写数字前后添加数字的情况;借条中使用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如“现还欠款X元”,“还huan、hai”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出具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如“今收到某某X元”等,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种种都给法官查明事实时带来不少麻烦。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均为二年。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此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认真研究分析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借款要谨慎。如果真要出借资金,不论对方是什么人,关系多么密切,最好出具相关书面凭证,这样不仅不会损害双方之间的感情,有矛盾发生时还有助于缓和矛盾,一举多得。 其次,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全面。一份完善的借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借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身份信息,2、借款数额(一定要注意大小写都要有且要一直),3、利息约定,4、借款期限,5、有担保、抵押的,还要写明担保、抵押方式,6、对担保抵押的物品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一定要及时办理物权登记。特别是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此外,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在追偿时要注意:1、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出借款后要及时的想借款人主张权利,且在每一次主张权利时都要留下一定的凭证,避免以后诉讼时没有证据。2、对于有担保的案件,在追偿时可以向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偿。对于担保物,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诉讼时及时申请法院进行查封。3、借款追偿有多种途径,在追偿时可以多种途径并用,对于一时难以给付现金的,给付一定对价的物品也是可以的。4、要经常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在借款人财产状况不良的情况下及时追偿。 当前,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十分的繁荣。在借贷发生的时候,债权人自己应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预防,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可以减少借贷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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