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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过程中他人出于同情给予钱款行为的定性
作者:陈安   发布时间:2013-06-18 10:24:12


    【案情】

    李某在巷口持刀抢劫张某,李某见张某动作拖延就在其手上划了一刀,路过的唐某见张某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把随身的钱财扔给李某,李某得款后迅速逃离。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理由是:李某并没有从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中获得钱财,而是旁观者唐某出于同情得到钱财。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理由是:抢劫罪中人身权的受害者和财产权的受害者可以不是同一人,李某对张某实施暴力,最终使他人交付钱财,符合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李某通过对张某实施暴力,对唐某发生威胁,唐某同情也是出于怕产生不良后果,导致唐某交出钱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一般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第二,劫取财物是否具有当场性,抢劫罪中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人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钱财或其他要求。     本案中,李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暴力方式要求张某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中人身权的受害者和财产权的受害者可以不是同一人,暴力和胁迫的对象也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李某对张某实施暴力,虽然是唐某交付财物,但是由于暴力和获财都具有当场性,唐某交出财物也是基于李某的暴力行为,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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