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抢回老板所欠工钱是否应定抢劫罪?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6-17 10:55:24


    【案情】

    刘某是个临时工,一直在家做些零零碎碎的小工养家糊口,刘某一直有为包工头张某做事。2011年6月份,刘某被包工头张某请去为朱某家的房子装修,张某一直都没有给刘某工钱,房子装修完毕,张某共欠刘某几次工钱合计人民币5600元。刘某时常到张某家追债,但是数次未果,2012年3月20日,刘某在农业银行门口看见张某取了大量现金,遂上前要债,张某不给,刘某遂对张某进行暴力殴打,并将张某所取的现金5000元抢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刘某的抢钱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为刘某抢回的是老板张某所欠的工钱,算是抢回张某所欠自己的合法债务,跟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有点相似之处,且刘某所欠金额未超出其工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刘某的抢钱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刘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为那5000元钱是刘某的财产,所抢5000元钱是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当场对张某进行暴力殴打致使张某不能反抗继而抢走张某的5000元钱,刘某侵犯了张某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此条所指的是“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与抢回合法债务性质不一。

    综上所述,刘某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