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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情人见面“绑架”亲戚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曾祥同 黄文俊   发布时间:2013-06-14 10:24:05


    【案情】:

    刘某(男)与陈某(女)系恋人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刘某打电话给陈某,要求出来见见面。刘某遭拒后竟挟持陈某的表姐逼其见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劝说刘某放下凶器释放“人质”,刘某不听劝说,并打开煤气瓶阀门,威胁在场人员。经公安民警采取机智计划,刘某被制服,陈某表姐被安全救出。

    【争议】

    刘某挟持陈某表姐要求陈某出来见面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刘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这种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目的犯,也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并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就构成犯罪,而刘某正是为了让陈某与自己见面,挟持陈某表姐作为人质要挟陈某以达到与陈某见面的目的,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这种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该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非法地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本案刘某挟持陈某表姐,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不能自由行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觉得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具体理由如下:

    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关键要正确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1、绑架罪,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是目的犯,其目的是勒索财物以及绑架人质实现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犯罪分子等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2、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非法地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2)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必须是非法的;(3)拘禁行为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4)拘禁行为具有持续性,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最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法构成。(1)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无此目的。(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3)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如债务、个人恩怨等;而绑架罪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关系。

    4、结合本案例,刘某挟持陈某表姐不是为了勒索财物。刘某与陈某为恋人关系,刘某为见陈某而采用极端手段挟持“人质”,从性质上看很恶劣,但刘某的要求并不符合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即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犯罪分子等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而是简单的恋人之间为达到见面目的而绑架恋人的亲戚这样一个情况,动机简单,如果将刘某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该罪量刑起点高,刑罚重,将造成其罪责严重失衡,有失法律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较为妥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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