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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索要工钱是否构成抢劫?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07 10:05:54


    【案情】

    刘某是个农民工,在当地小包工头张某手下做些零散事务,养家糊口。2011年6月份,刘某被张某请去为朱某家房子装修,房子装修完毕,张某一直都没有给刘某工钱。经对账,张某共欠刘某工钱合计人民币5600元。期间,刘某几次到张某家催要工钱,一直遭到拒绝。今年3月20日,刘某在农业银行门口看见张某取了大量现金,遂上前要债。张某不给,刘某遂对张某进行暴力殴打,并将张某所取的现金5000元抢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刘某的抢钱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为刘某抢回的是老板张某所欠的工钱,算是抢回张某所欠自己的合法债务,跟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有点相似之处,且刘某所欠金额未超出其工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刘某的抢钱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视刘某的暴力程度及张某的伤害后果来作出不同的定性。

    首先,在本案中,如果刘某的暴力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那么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私力救济行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狭义的私力救济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法学中私力救济一词通常是被狭义使用的。从私力救济的构成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已的权利而实施;自助行为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自助行为只能限于必要范围;自助行为不得滥用即必须是正当的自助行为。就本案而言,刘某的行为肯定保护的自己的权利,那么他是否是再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我们可以做如是分析:现在社会当事人恶意逃债的方式越来越来高明,同时通过公力救济的成本高和环节多且程序复杂的情况下,当刘某看张某从银行取钱的时候,此时刘某为了保全自己的权利,及时有效的采取私力手段,当可认定为紧急情况。而且这种救济的限度也不超越保全请求得必要程度即刘某只拿了张某5000元,并未超过刘某对张某的债权。同时,刘某的行为也没有滥用私力救济,没有给他人和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当定义为私力救济行为。

    其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放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为索取债务而是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张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只是为了索取自己的正当合理的债务,因此,主观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抢劫罪。

    再次,如果刘某的暴力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法理分析《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如果抢劫赌债都不构成抢劫罪,那举重以明轻,正当的债务更不应当构成抢劫,如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刘某的行为应当视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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