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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中断后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06 10:24:42
【案情】
张某(女)与被害人朴某相识,并告知其男友李某,商量由张某去朴某住处相会,乘其睡熟时盗窃其财务。张某说被害人睡觉时比较惊醒,担心窃取又风险,李某提出在被害人的水杯中放一些安眠药,这样会睡眠深一些。当晚,二人同往某小区,李某将准备好的安眠药物交给张某。张某趁朴某不注意之际在茶水中放入安眠药,然后劝朴某喝下茶水。朴某因茶水太烫,“只喝一口就放下了”,而张某则乘“未见朴某喝水就睡了”。次日凌晨,张某乘朴某熟睡窃得财物2万余元。(原文见作者包佳俊于2012年5月11日发表于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的《因果关系被阻断后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两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麻醉与被告人取得财物乃是前后相继的具有前因后果关系的连续行为,因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手段采取放任的心态,而事实上,被告人采取了在被害人自然入睡的状态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因而应以盗窃罪对案例中得被告人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麻醉抢劫中得因果关系是一条严密的因果链,此案中因果关系链被阻断,构成抢劫未遂,而行为人再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应以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并罚。 【管析】 笔者认为该案中的两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以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择一重处。理由如下: 首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在本案中张某存在两个行为,且分别触犯两个罪名,因此本案的定性应为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但处断应以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则一重处。 其次,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均出于同一目的即取得朴某财物;实施的也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该两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何认定牵连关系,笔者认为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在本案中,张某基于取财的目的,在未见朴某喝水的情况下就睡了,其目的并未达成,尔后的盗取也正是取财意图的延续。在主观和客观上,后行为均与前行为存在联系,因为如前行为完成,则不可能发生后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该两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再次,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处。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因此,本案应以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择一重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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