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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乘坐丈夫驾驶车辆不慎掉下被碾伤由谁担责
作者:广西田阳县法院 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3-06-13 15:01:46


    [案情]    

    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陈美池驾驶云G25528号重型普通货车搭载其妻黄有翠沿广昆高速路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行至广昆高速G80线761KM+690MJ路段时,被告陈美池发现其车驾驶室右侧车门未关好,让其妻重新关车门,黄有翠在关门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带不慎掉落下车,被本车的云右后轮碾压双小腿,造成原告黄有翠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毁损伤并失血性休克;2、左股骨骨折;3、左胫、腓骨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颅骨骨折。经治疗,原告于2009年12月20日出院,住院45天,支付医疗费52831.10元。原告出院后,因伤部分感染,于2009年12月23日到云南省富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月5日出院,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3091.47元。原告在云南省富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于2009年12月30日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检查,支付放射费293.30元。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美池是单方过错导致事故,陈美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有翠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黄有翠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另查明,云G25528号重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云南省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陈美池;被告云南省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云G25528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09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0年2月23日24时止。

    [争议]

    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交警对该交通事故已作出认定,认定陈美池是单方过错导致事故,陈美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有翠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应以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种意见:被告陈美池在车门未关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原告黄有翠从车驾驶室掉下被本车右后轮碾压伤,被告陈美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乘坐机动车在行驶时没有佩戴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陈美池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审判]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有翠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2000元;由被告陈美池赔偿原告黄有翠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9613.15元,被告云南省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有翠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事故是谁的过错?法院并未采纳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被告陈美池在车门未关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造成原告黄有翠从车驾驶室掉下被本车右后轮碾压伤,被告陈美池的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本案中,原告乘坐机动车在行驶时没有佩戴安全带,而且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开、关车门可能产生危险,但原告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陈美池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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