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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医生值班接诊内科患者是否属非法行医
作者:邹来水 胡启进 发布时间:2013-05-24 16:12:13
案情:
2010年1月3日晚6时40分左右,患者卢志明因“头痛、呕吐、畏寒”到被告某职工医院求治,被告某职工医院以病因待查将卢志明收入医院内科住院治疗,接诊医生为临床医师张某,执业医师证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外科。 入院后,被告某职工医院根据患者卢志明病情进行一些药物对症治疗,当晚 10 时左右患者感头痛加剧,医院即进行了会诊,之后,患者病情恶化,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被告某职工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月4日零时10分宣告临床死亡。 患者死后未进行尸检,对其死因及被告某职工医院对卢志明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程度进行了鉴定,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和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致认为被告某职工医院在对卢志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医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称:被告某职工医院明知张某系外科医生仍接诊内科患者,其诊疗行为属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某职工医院对卢志明的家属给予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共 28260 元,为原告蔡娟安排了工作,给予原告程红梅、卢新华办理了每人每月 268 元抚恤费工资。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4万余元。(文内人物均属化名) 评析: 因本案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均发生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本案当事人未就本案医疗纠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也不适用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故本案属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患者卢志明就医不幸死亡,经鉴定,认为被告某职工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且患者的死亡与医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某职工医院接诊医生张某诊疗行为属非法行医,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本案接诊医生张某作为医院晚间值班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故其临床诊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患者属急诊病人,并没有内、外科之分,张某作为首诊医生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诊断、观察,故原告这一诉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职工医院对患者卢志明的治疗无论是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失还是存在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和危重病情认识不足的过错,其行为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由被告某职工医院赔偿 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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