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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邻里相伤只为水 损害责任平均分
发布时间:2013-06-13 11:00:06


     本网讯(何健)   两家村民相邻居住,素有积怨,一家建房时因放水拌水泥砂浆打屋顶水泥板,两邻居遂因该用水问题发生争执抓打起来。双方均受伤医治,一方向法院诉求解决,另一方也提出反诉。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判决双方平均分担所造成的损失。

    村民杨琴与袁文飞两家相邻居住,因故互有积怨。2012年5月1日下午5时,杨琴家因新建房屋,打完水泥板后,其去关水龙头经过袁文飞家外面时,双方因打板用水问题发生吵打,致使双方受伤。后杨琴在威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216.39元。袁文飞经镇雄县雨河镇卫生院诊治,花去医药费156.66元。双方因就赔偿不能达成意见,杨琴遂向法院诉求赔偿损失,审理中,双方均否认打伤对方,而是被对方伤害。同时袁文飞提起反诉,对自己的损失也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邻里关系不善处理,为房屋打板用水问题发生吵打,致使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对打架的发生均有过错,各自均应承担50%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确定杨琴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2216.39元,袁文飞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156.66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判决由袁文飞赔偿杨琴医疗费人民币1108.20元,由杨琴赔偿袁文飞医疗费人民币78.33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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